作者chct (CCT)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租賃] 我租的房子到期了
時間Sat Mar 1 23:51:36 2008
※ 引述《larc1984 (...)》之銘言:
: 我現在租的房子 已經到齊了 載去年12月份到期
: 只是 房東也沒問我要不要繼續簽約 所以 我1-2月份 都是 直接給他當月的房租
: 我也跟他說 我目前只能 給一個月的房租 她也沒說啥 只說 目前景氣不好 沒關西
: 但是我現在另外找到了房子 比較便宜 所以我想離開這裡
: 只是說 沒有簽約的情況下 我可以 搬離開這裡 然後訂金可以退我媽?
: 還有現在3月多了 我可以 租幾天 然後可以 房租可以以租幾天除已幾天 給房東嗎??
: 還是 得給整個月份的??
: 我要 怎摸跟房東商量 才能 對我比較有利 畢竟這裡房租太貴 負擔不起了 ><
一、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
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因此,依你所陳述之
情形,你與房東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應已由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變為不定期租賃
契約。租賃關係仍然存在,你當然必須依原定契約條件支付租金。
二、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
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亦即你可以隨時終止租賃契約,至於房東部分,
因土地法第一百條另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
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
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
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
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而土地法又為民法之特別法,應
優先適用,故房東除非有前開土地法第一百條所載各款情形之一者,否則不能對於
你們已為不定期租賃契約,主張也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終止契約。
三、又對於未滿一個月之租金應如何計算,端視你們租賃契約有無就此為特別約定?不
過一般制式租約應該不會就此有特別規範,而民法債篇亦無明文,則依民法第一條
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應回歸於習慣定之
,個人以為依誠信原則,應該是實際租幾天,就依比例給付租金,只是這部分可能
會有不同看法就是了,因為房東也會主張雖然你僅租住幾天,但其後的整理善後工
作,他無法立即出租他人而有租金收益,故依然受有損失云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3.145
1F:推 hiturtle:這部份提一下.依交易習慣來看.租金是拿月頭錢.也就是住不 03/02 00:26
2F:→ hiturtle:滿一個月一樣是付一個月租金.而非住幾天就只付幾天的租金 03/02 00:28
3F:→ chct:租金給付方式未必均月初先拿,也有嗣後拿,押租金則是先給。 03/02 00:30
4F:推 hiturtle:月頭錢不是指月初拿房租.是指起算日第一天就收當月的租金 03/02 00:35
5F:→ chct:還是不了?恕本人駑鈍,請指教。 03/02 00:38
6F:推 hiturtle:請看所有的市售租約.你簽約後假設1年不管是一次收或月收 03/02 00:40
7F:→ hiturtle:都一樣.你付的租金都是你未來要住的日子的錢.而非住完了 03/02 00:43
8F:推 hiturtle:一個月或一年房東才向房客收他住過天數的租金.這樣了解嗎 03/02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