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CT)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租赁] 我租的房子到期了
时间Sat Mar 1 23:51:36 2008
※ 引述《larc1984 (...)》之铭言:
: 我现在租的房子 已经到齐了 载去年12月份到期
: 只是 房东也没问我要不要继续签约 所以 我1-2月份 都是 直接给他当月的房租
: 我也跟他说 我目前只能 给一个月的房租 她也没说啥 只说 目前景气不好 没关西
: 但是我现在另外找到了房子 比较便宜 所以我想离开这里
: 只是说 没有签约的情况下 我可以 搬离开这里 然後订金可以退我妈?
: 还有现在3月多了 我可以 租几天 然後可以 房租可以以租几天除已几天 给房东吗??
: 还是 得给整个月份的??
: 我要 怎摸跟房东商量 才能 对我比较有利 毕竟这里房租太贵 负担不起了 ><
一、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後,承租人仍为租赁物之使用收益,而
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对之意思者,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契约」,因此,依你所陈述之
情形,你与房东间之房屋租赁契约,应已由定有期限之租赁契约,变为不定期租赁
契约。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你当然必须依原定契约条件支付租金。
二、民法第四百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定期限者,各当事人得随时终止契约。但有利
於承租人之习惯者,从其习惯」,亦即你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契约,至於房东部分,
因土地法第一百条另规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
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筑时。二、承租人违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转租
於他人时。三、承租人积欠租金额,除以担保金抵偿外,达二个月以上时。四、承
租人以房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时。五、承租人违反租赁契约时。六、承租人损坏出
租人之房屋或附着财物,而不为相当之赔偿时。」而土地法又为民法之特别法,应
优先适用,故房东除非有前开土地法第一百条所载各款情形之一者,否则不能对於
你们已为不定期租赁契约,主张也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条第二项终止契约。
三、又对於未满一个月之租金应如何计算,端视你们租赁契约有无就此为特别约定?不
过一般制式租约应该不会就此有特别规范,而民法债篇亦无明文,则依民法第一条
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应回归於习惯定之
,个人以为依诚信原则,应该是实际租几天,就依比例给付租金,只是这部分可能
会有不同看法就是了,因为房东也会主张虽然你仅租住几天,但其後的整理善後工
作,他无法立即出租他人而有租金收益,故依然受有损失云云。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13.145
1F:推 hiturtle:这部份提一下.依交易习惯来看.租金是拿月头钱.也就是住不 03/02 00:26
2F:→ hiturtle:满一个月一样是付一个月租金.而非住几天就只付几天的租金 03/02 00:28
3F:→ chct:租金给付方式未必均月初先拿,也有嗣後拿,押租金则是先给。 03/02 00:30
4F:推 hiturtle:月头钱不是指月初拿房租.是指起算日第一天就收当月的租金 03/02 00:35
5F:→ chct:还是不了?恕本人驽钝,请指教。 03/02 00:38
6F:推 hiturtle:请看所有的市售租约.你签约後假设1年不管是一次收或月收 03/02 00:40
7F:→ hiturtle:都一样.你付的租金都是你未来要住的日子的钱.而非住完了 03/02 00:43
8F:推 hiturtle:一个月或一年房东才向房客收他住过天数的租金.这样了解吗 03/02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