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gechristin (我想去埃及)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著作權法]give板上碰到的法律問題 請高手協助
時間Sat Mar 1 04:17:44 2008
我不是高手,我在give版也有稍為回應過了,不過針對你的問題再回應一下:
1)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 "明知"系侵害著作……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贈送者並未得知其收到的光碟是拷貝,所以不適用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
但收到後應該銷毀不得使用,再向原贈送者依民法第180條第2項反面解釋,
要求返還求其受損之金額-郵資55元。
若收到拷貝光碟後,其光碟明顯可由一般人辨別非原著,卻又故意持有之,則違反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規定,但供出其物品來源可因第4項減輕其刑。
2)行為人重製光碟之行為,符合下列三要件則非違法,缺一不可:
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取得
2.有著作原件
3.非營利而合法重製 (備份)
行為人散布之行為,若其散布之光碟為國內購買之合法原著,則可依民法第95條之一
後段之規定,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行為人散布之行為,若其散布之光碟為非經民法第87條第4項所規定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重製之拷貝光碟,則違反民法規定之重製權。
若行為人符合民法第46條、47條1.2.3項之使用規定,則不違反重製權。
但應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
小結:若行為人違反其重製權,則提出告訴之人必為其著作財產權人,
若要以違反重製權而進行調查,也應由財產權人書面同意授權
其他人進行調查。
3)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用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但行為人收其郵資,雖未將其金額完全使用或歸還,但其附加成本也應一併計入:
如:信封費、油資、時間。雖超收其金額,但亦未達其學理詐術之說法。
尚且刑法為「最後手段性」及「微罪不舉」之原則,其超收之金額,應以民事
來求償為合理。非以刑法來處置。
※ 引述《purifywang (梅子)》之銘言:
: 近日give板上發生某不肖人士f贈送其所燒錄之日語學習光碟
: 酌收郵資55元 卻以10元郵資寄出 疑似賺取中間45元價差情事
: (f聲稱是他來不及趕上郵局結束營業時間,才貼10元郵票丟入郵筒寄出)
: 事情曝光後業經至少九位板友出面證實 確認應為「假贈送 真販賣/斂財」案件
: 由於台灣學習日文蔚為風尚 受騙上當者應不止目前已知九位
: 但可能有受害者擔心會牽涉進日後法律問題 ex.著作權人求償等 遲遲不敢出面指證
: 我想請問:
: 1)這些受害板友能否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可被視為向贈送者
: 索取光碟用意乃是供個人參考學習,在合理使用範疇內使用光碟,故不構成侵害
: 著作權?
: 2)不肖人士f明顯觸犯著作權法,由他先前po的文章ip發現他應與某大學有關,
: 受害者能否以個人身份舉發並提供資料,要求該大學進行調查?還是要以ptt
: 站方名義提出?
: 3.不肖人士f事發後表示願歸還溢收郵資,但是否仍觸犯刑法第339條的普通詐欺罪?
: 謝謝板上大大撥冗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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