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gechristin (我想去埃及)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着作权法]give板上碰到的法律问题 请高手协助
时间Sat Mar 1 04:17:44 2008
我不是高手,我在give版也有稍为回应过了,不过针对你的问题再回应一下:
1)着作权法第91条之1第2项 "明知"系侵害着作……持有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赠送者并未得知其收到的光碟是拷贝,所以不适用着作权法第91条之1第2项。
但收到後应该销毁不得使用,再向原赠送者依民法第180条第2项反面解释,
要求返还求其受损之金额-邮资55元。
若收到拷贝光碟後,其光碟明显可由一般人辨别非原着,却又故意持有之,则违反
着作权法第91条之1第2项之规定,但供出其物品来源可因第4项减轻其刑。
2)行为人重制光碟之行为,符合下列三要件则非违法,缺一不可:
1.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取得
2.有着作原件
3.非营利而合法重制 (备份)
行为人散布之行为,若其散布之光碟为国内购买之合法原着,则可依民法第95条之一
後段之规定,得以移转所有权之方式散布之。
行为人散布之行为,若其散布之光碟为非经民法第87条第4项所规定之着作财产权人同意
重制之拷贝光碟,则违反民法规定之重制权。
若行为人符合民法第46条、47条1.2.3项之使用规定,则不违反重制权。
但应通知着作财产权人并支付使用报酬。
小结:若行为人违反其重制权,则提出告诉之人必为其着作财产权人,
若要以违反重制权而进行调查,也应由财产权人书面同意授权
其他人进行调查。
3)刑法第339条普通诈欺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用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但行为人收其邮资,虽未将其金额完全使用或归还,但其附加成本也应一并计入:
如:信封费、油资、时间。虽超收其金额,但亦未达其学理诈术之说法。
尚且刑法为「最後手段性」及「微罪不举」之原则,其超收之金额,应以民事
来求偿为合理。非以刑法来处置。
※ 引述《purifywang (梅子)》之铭言:
: 近日give板上发生某不肖人士f赠送其所烧录之日语学习光碟
: 酌收邮资55元 却以10元邮资寄出 疑似赚取中间45元价差情事
: (f声称是他来不及赶上邮局结束营业时间,才贴10元邮票丢入邮筒寄出)
: 事情曝光後业经至少九位板友出面证实 确认应为「假赠送 真贩卖/敛财」案件
: 由於台湾学习日文蔚为风尚 受骗上当者应不止目前已知九位
: 但可能有受害者担心会牵涉进日後法律问题 ex.着作权人求偿等 迟迟不敢出面指证
: 我想请问:
: 1)这些受害板友能否适用着作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可被视为向赠送者
: 索取光碟用意乃是供个人参考学习,在合理使用范畴内使用光碟,故不构成侵害
: 着作权?
: 2)不肖人士f明显触犯着作权法,由他先前po的文章ip发现他应与某大学有关,
: 受害者能否以个人身份举发并提供资料,要求该大学进行调查?还是要以ptt
: 站方名义提出?
: 3.不肖人士f事发後表示愿归还溢收邮资,但是否仍触犯刑法第339条的普通诈欺罪?
: 谢谢板上大大拨冗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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