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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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車禍] 母親發生車禍三個月關於賠償
時間Fri Feb 29 21:48:42 2008
※ 引述《willusher (阿丸)》之銘言:
: 母親去年11月發生車禍,車禍鑑定報告是對方的肇事責任,我方並沒有任何肇事責任,
: 事情發生到現在已經過了3個月,其間內有協調過2次,對方極度惡劣,叫我們去提告
: 對方保險公司也不願意提高賠償額度,於是我們會提告,我有一些問題想請教版上的大大
: 1.關於強制險,保險公司出來跟我們談賠償時,有包含強制險的錢嗎?可以申請強制險
: 然後又再向保險公司申請一次嗎?也就是申請2次?
: 2.如果到地檢署提告,使用公訴的方式提告是否就是檢察官是為我們辯護的一方?
: 3.因為對方是在上班時間撞到我母親,那這樣對方快遞公司和當事人還有保險公司
: 也都脫離不了責任?那在書狀當中應該如何寫提告對方3者關係?是告當事人和公司
: 還有保險公司嗎?
: 以上3個問題請各位法律高手麻煩為小弟我解答
: 感激不盡!!
一、關於強制險,保險公司來與你們談的就是強制險的理賠金額。如果肇事對方有另外
投保其他意外險,就有可能包含強制險以外之保險金額。
二、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如果你們是在警詢時即表示要提出
傷害告訴,警方會將案件送請檢方偵查,若你們在警詢時表示暫不提出告訴,而事
後再向檢察官具狀告訴,也一併注意前述六個月的告訴期間,不論是向警方或是檢
方提出傷害告訴,均屬公訴,只有具狀直接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訴,才是自訴。在公
訴程序,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為被害人(告訴人)主張權利。另外民
事損害賠償部分,你們可以在檢察官起訴後,案件繫屬地方法院刑事庭時,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對方損害賠償。
三、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如果肇事者係快遞公司受僱人,且肇事時係在執行職務中
,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請求肇事行為人與快遞公司一併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此時民事被告有二人,即肇事者及公司,沒有包含保險公司。又民事損
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是二年,而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期間是六月(以你們所
提的案例,均是自車禍發生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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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hct:前開所謂自車禍發生日起算,其始日不算入,附此敘明。 02/29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