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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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车祸] 母亲发生车祸三个月关於赔偿
时间Fri Feb 29 21:48:42 2008
※ 引述《willusher (阿丸)》之铭言:
: 母亲去年11月发生车祸,车祸监定报告是对方的肇事责任,我方并没有任何肇事责任,
: 事情发生到现在已经过了3个月,其间内有协调过2次,对方极度恶劣,叫我们去提告
: 对方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提高赔偿额度,於是我们会提告,我有一些问题想请教版上的大大
: 1.关於强制险,保险公司出来跟我们谈赔偿时,有包含强制险的钱吗?可以申请强制险
: 然後又再向保险公司申请一次吗?也就是申请2次?
: 2.如果到地检署提告,使用公诉的方式提告是否就是检察官是为我们辩护的一方?
: 3.因为对方是在上班时间撞到我母亲,那这样对方快递公司和当事人还有保险公司
: 也都脱离不了责任?那在书状当中应该如何写提告对方3者关系?是告当事人和公司
: 还有保险公司吗?
: 以上3个问题请各位法律高手麻烦为小弟我解答
: 感激不尽!!
一、关於强制险,保险公司来与你们谈的就是强制险的理赔金额。如果肇事对方有另外
投保其他意外险,就有可能包含强制险以外之保险金额。
二、过失伤害罪是告诉乃论,有六个月的告诉期间,如果你们是在警询时即表示要提出
伤害告诉,警方会将案件送请检方侦查,若你们在警询时表示暂不提出告诉,而事
後再向检察官具状告诉,也一并注意前述六个月的告诉期间,不论是向警方或是检
方提出伤害告诉,均属公诉,只有具状直接向地方法院提出告诉,才是自诉。在公
诉程序,是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为被害人(告诉人)主张权利。另外民
事损害赔偿部分,你们可以在检察官起诉後,案件系属地方法院刑事庭时,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请求对方损害赔偿。
三、请求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如果肇事者系快递公司受雇人,且肇事时系在执行职务中
,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前段请求肇事行为人与快递公司一并连带负损害
赔偿责任,此时民事被告有二人,即肇事者及公司,没有包含保险公司。又民事损
害赔偿请求权之消灭时效是二年,而刑事过失伤害罪之告诉期间是六月(以你们所
提的案例,均是自车祸发生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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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2.191
1F:→ chct:前开所谓自车祸发生日起算,其始日不算入,附此叙明。 02/29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