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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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關於竊盜罪,我該怎麼辦? 請幫幫我!
時間Thu Feb 28 12:26:53 2008
※ 引述《kakarrot (悟空)》之銘言:
: 今天我一時白目和貪心,在某家店偷了一台DVD放映機,後來被送去警局,然後被移送地檢所
: 。檢察官問了我的基本資料後,就叫我簽了一份限制居住,但是不用交保。
: 因為我是外國人來台唸書,我還有幾個月就畢業,我也跟檢察官道歉認錯和說明所有事實,
: 請問
: 1)我的學校會知道嗎?(我今年24歲)
: 2)大概要等多久才開庭?
: 3)我會被驅逐出境嗎?
: 4)我以後不能待在台灣工作嗎?
: 拜託一下
: 麻煩有經驗的人回答
: 謝謝您
你既已坦承犯(普通)竊盜罪,檢察官在實務上可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不起訴
,或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緩起訴處分,這要看你所涉犯之案情輕重(
如被害人所受損害、有無賠償被害人損失、前科紀錄、犯後態度等),及本身情形(例
如健康、家庭、職業等)而定。一般檢察官較會採緩起訴處分方式來處理,因要考量到
人民的法律感情。不過如果你有攜帶客觀上可為兇器之物品行竊,則屬加重竊盜,縱使
犯後坦承不諱,檢察官不太可能依前述微罪不舉或緩起訴處分來處理。
檢察官如僅為緩起訴,而未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即不會送至地方法院,
反之,若有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則視法院判決結果如何,若判處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普通竊盜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竊盜罪法定刑則為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院會一併於判決主文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當然若就普通竊盜犯行只判處拘役或罰金,就沒有前開驅逐出境之
保安處分,同時也就無不能待在台灣工作之問題(至於外國人在台灣工作之其他行政限
制規定則係另一問題)。
至於法院判決會否通知學校?除非你是以學校做為居住地或送達地,學校才有可能收到
法院判決書,不過學校有無可能透過其他管道知悉,我就無法回答了。
希望能解答你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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