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house (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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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政府徵收土地為學校預定地?
時間Tue Feb 26 22:26:01 2008
※ 引述《Sheng1025 (努力活下去)》之銘言:
恕刪
.......................................
我粗淺的想法如下,有錯請指正,感謝
一、土地徵收條例第60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徵收但尚未辦竣結案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
依其公告徵收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繼續辦理結案。
這個條例是民國89年制定的,所以30年前的案例事實無法套用
猜想當年依據法規可能有土地法、都市計畫法等。
二、土地法第214條
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
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
,以五年為限。
本條雖於民國90年經過修法,但僅文字修正(撤銷改為廢止)。故於當時
徵收事實發生之日仍有適用餘地。
本案似屬保留徵收情形,則之前行政處分逾期視為廢止,自當時起即失其效力。
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行政訴訟法第6條參照,惟需注意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附上完整條文如下: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
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
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
,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
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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