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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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攔車毀車,求償該在哪個階段提出?
時間Sun Feb 24 23:32:07 2008
※ 引述《witness0828 (原PO沒有病)》之銘言:
: 如題
: 前陣子半夜被人攔車砸車(機車)
: 人在隔天就被抓到了,我也有去警察局指認作筆錄+申訴
: 該嫌犯在攔我車後,還有強壓一個女生及騷擾他人
: 所以法院是以"妨害自由"起訴
: 因為是公訴,2/27我要以證人的身分出席
: 沒上過法庭
: 這種情況是不是法官會問我,然後我只要回答"是或不是"就好?
: 那我該在哪個時候提出求償呢?(修車費以及精神賠償)
: 那如果要提出精神賠償,我該如何索賠呢??
: 因為當時對方拿開山刀加上大上的叫囂
: 真的是嚇到了...應該可以提出賠償要求吧?
: 但是聽警專的朋友說
: 如果對方那時候有喝酒,似乎就會被判定成"無自我意識"的行動
: 也就是減輕判決,請問是真的嘛??
: 以上幾點問題煩請各位幫忙回答
: 感謝<(_ _)>
案件已經起訴,目前繫屬在法院,法官以證人身分傳喚你,屆時你就攜帶身分證件準時
出庭,法官會先問你的年籍資料,再問你與被告有無親屬關係,及是否會因作證而使自
己或與你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關係之親屬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等,
然後要你當場朗讀證人結文後,簽名具結。因為不清楚你是檢察官或被告(辯護人)聲
請傳喚,或是法官依職權傳喚,如是交互詰問,你就依照記憶誠實回答你的所見所聞,
無須加油添醋,對於有關日期、數字等,若因事隔多時,實在不復記憶,就明白告知不
記得了,不要隨便瞎編一個答案,致影響真相的釐清,並可能讓自己陷於偽證之危險,
如果詰問(主詰或反詰等)之一方要求法院提示資料(筆錄)來喚起你的記憶,或是質
疑你的證詞前後不一,就依照實情回答即可。
本案不知檢察官起訴法條為何?如僅係妨害自由,未及你的毀損部分(因你說被人攔車
砸車,而毀損係告訴乃論,假設你並未提出毀損告訴的話,這可從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
實有無提及攔車砸車,並載明毀損部分未及告訴等語),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
第一項有關附帶民事訴訟,係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若你非因妨害自由而
受損害,則應不可於前開妨害自由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這是個人意見,
還是要看具體事實,總之,你必須是因被告被起訴之刑事案件而受損害之人,才可以在
刑案法院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過,縱使不能提起附民,你仍可以獨立向管轄法
院民事庭提起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賠償之金額,可以檢附修車廠之估價單供
法院參酌。又依題旨所述,你僅是車輛毀損,身體或健康未受到侵害(除非有醫師診斷
證明書足供證明),依法應不能請求精神賠償(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五條
第一項前段參照)。
另有關原因自由行為,即喝酒自招之欠缺辨識行為能力者,依修正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規定,係就同條前二項之不罰及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均不適用之,併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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