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謝謝.抱歉.愛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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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關於傷害案件的問題~麻煩幫幫我><
時間Sun Dec 23 14:18:44 2007
假如真的是正如你所說的
你的朋友是為了保護外公"情急"之下才動手傷人
那應該有成立刑法上關於 正當防衛 的可能性存在
以下引述聯晟法律網站對於正當防衛之成立要件及定義
正當防衛:
為了防衛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而對進行中的違法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而所為必要具
急迫性之防衛。本人或第三人由於他人當前的不法侵害或攻擊,處在無法立即得到公權
力保護的情況下,而基於人類的本能,使用私人的力,而為必要的防衛,以避免受到現
正在進行的違法侵害或攻擊。按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
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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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其成立的要件有三,分有「緊急防衛情況存在」、
「緊急防衛行為實施」以及「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前兩項為客觀要件
後者則為主觀要件:
(一)緊急防衛情況存在:
行為人須正處於緊急防衛情況,方得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反之,則不得主張正
當防衛。
1、侵害行為:凡是指一切即將破壞法益或妨害權利的行為。另外值得一提的,
動物攻擊人類的事實,非此所屬於侵害行為,應屬於緊急危難。但若動物是
被人操縱而攻擊他人,則應屬於侵害行為,則斯時動物與犯罪行為人的攻擊
工具是有異曲同工之處。例:當大雄走在路上,被鄰居狗咬傷,雖屬於破壞
大雄身體的法益,惟因狗無他人的教唆,故大雄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2、現在的侵害:必須是現在正在進行中的違法侵害或攻擊行為。違法的侵害:
指違法侵害或攻擊行為在客觀上違背社會評價,而無法容許規範使其合法化
,受攻擊者對此類侵害或攻擊無忍受義務。例:當大雄被阿福與技安無緣故
的欺負,並用將大雄壓倒在地上(需指現在尚在進行的欺負過程),從社會價
值的認定都無法接受此情形,故大雄應有正當防衛可主張。
(二)緊急防衛行為實施:
緊急防衛必須是現在違法的侵害或攻擊行為,故過去的攻擊行為、尚未發生的
侵害或攻擊行為,則不得成立此條件。
1、防衛行為必須是客觀必要者:防衛者的緊急防衛行為須是在客觀上足以認定
必要的。而所謂客觀上必要係指防衛行為可期待,且能立即終止或終結侵害
行為同時保證排除所受到的侵害行為。另外,防衛措施應考量侵害行為或攻
擊行為的方式、方法、情形、緩急、危險性等,並依理性的第三人考慮此情
形,是否有逾越正當防衛的條件。
2、防衛行為必須非屬防衛權的濫用:基於德國通說,社會倫理對於正當防衛的
限制有四(即是受侵害不可以採取防衛的措施),第一、無罪責的攻擊行為
,第二、法益權衡性,第三、最近親屬關係,第四、可歸責要防衛者的不法
侵害。例:技安用赤手空拳打大雄,大雄不可以用槍來打技安。
(三)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
防衛者在主觀上需認知或知道防衛的意思,故若是主觀係非出於防衛意思,但
客觀上係出於防衛的意思,亦無法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例:大雄事先已經安排
準備想打技安,只是為了避免刑事責任,故意安排設計技安。
綜合上述,防衛者須具備客觀上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及主觀要件為出
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方有成立正當防衛的要件。若符合正當防衛,其防衛者的法律
效果,則應適用無罪或減輕或免除其刑,惟需注意的是故意挑撥引發他人的違法侵害,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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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此正當防衛的適用,以及於互毆情形下,亦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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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後一句很重要
也就是說 如果你朋友是因為受到對方挑撥先動手扁人
可能就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再來就是說 我們不能先去想像 (對!想像!) 對方可能要打我了或扁我
我先來個下手為強
這樣子的情況 法律上應該不會承認你朋友是成立正當防衛而沒有罪
但是 假如對方已經拿出黑星手槍準備 砰砰 打你幾槍
這時候你先下手為強幹翻他 是會承認你正當防衛的 但應該也要證明他當時有拿槍
同理若對方已經先拿球棒或開山刀或有傷害性的武器準備動手對你朋友阿公攻擊的話
先下手扁對方可能也會成立正當防衛(就奪走對方武器這點而言應該沒問題)
可是因為你案例中沒有講出對方是多少人用什麼東西詳細情況還不清楚
所以也不曉得你朋友能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 引述《kcstory (乖乖牌使壞)》之銘言:
: 有個朋友的案例~
: 去年因為外公和一群喝酒鬧事的流氓有爭執
: 對方一氣之下要動手打外公
: 我朋友為了保護他外公情急之下
: 先動手傷害了對方
: 因為對方曾經是有案底的人
: 多少知道一些法律的程序
: 並且找來了兩個證人
: 他們雙方曾經私下談過和解
: 不過對方開的價錢太誇裝所以鬧上法庭
: 已經開停過一次
: 因為我朋友能幫他作證的都是親人
: 所以好像不能當為證人
: 眼看就要二次開庭了
: 想請問懂法律的各位該怎麼半呢?
: 朋友今年22歲無前科
: 請律師 但無證人 這樣勝算大嘛?
: 我們都是沒有經驗而且不懂法律的
: 真的很無助
: 或是哪邊有相關的資訊也請告訴我~或是寄信給我
: 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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