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谢谢.抱歉.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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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关於伤害案件的问题~麻烦帮帮我><
时间Sun Dec 23 14:18:44 2007
假如真的是正如你所说的
你的朋友是为了保护外公"情急"之下才动手伤人
那应该有成立刑法上关於 正当防卫 的可能性存在
以下引述联晟法律网站对於正当防卫之成立要件及定义
正当防卫:
为了防卫自己或第三人的权利,而对进行中的违法侵害行为或攻击行为,而所为必要具
急迫性之防卫。本人或第三人由於他人当前的不法侵害或攻击,处在无法立即得到公权
力保护的情况下,而基於人类的本能,使用私人的力,而为必要的防卫,以避免受到现
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或攻击。按依刑法第23条(正当防卫)对於现在不法之侵害,而
出於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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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刑法第23条(正当防卫)其成立的要件有三,分有「紧急防卫情况存在」、
「紧急防卫行为实施」以及「出於防卫意思而为防卫行为」,前两项为客观要件
後者则为主观要件:
(一)紧急防卫情况存在:
行为人须正处於紧急防卫情况,方得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反之,则不得主张正
当防卫。
1、侵害行为:凡是指一切即将破坏法益或妨害权利的行为。另外值得一提的,
动物攻击人类的事实,非此所属於侵害行为,应属於紧急危难。但若动物是
被人操纵而攻击他人,则应属於侵害行为,则斯时动物与犯罪行为人的攻击
工具是有异曲同工之处。例:当大雄走在路上,被邻居狗咬伤,虽属於破坏
大雄身体的法益,惟因狗无他人的教唆,故大雄自不得主张正当防卫。
2、现在的侵害:必须是现在正在进行中的违法侵害或攻击行为。违法的侵害:
指违法侵害或攻击行为在客观上违背社会评价,而无法容许规范使其合法化
,受攻击者对此类侵害或攻击无忍受义务。例:当大雄被阿福与技安无缘故
的欺负,并用将大雄压倒在地上(需指现在尚在进行的欺负过程),从社会价
值的认定都无法接受此情形,故大雄应有正当防卫可主张。
(二)紧急防卫行为实施:
紧急防卫必须是现在违法的侵害或攻击行为,故过去的攻击行为、尚未发生的
侵害或攻击行为,则不得成立此条件。
1、防卫行为必须是客观必要者:防卫者的紧急防卫行为须是在客观上足以认定
必要的。而所谓客观上必要系指防卫行为可期待,且能立即终止或终结侵害
行为同时保证排除所受到的侵害行为。另外,防卫措施应考量侵害行为或攻
击行为的方式、方法、情形、缓急、危险性等,并依理性的第三人考虑此情
形,是否有逾越正当防卫的条件。
2、防卫行为必须非属防卫权的滥用:基於德国通说,社会伦理对於正当防卫的
限制有四(即是受侵害不可以采取防卫的措施),第一、无罪责的攻击行为
,第二、法益权衡性,第三、最近亲属关系,第四、可归责要防卫者的不法
侵害。例:技安用赤手空拳打大雄,大雄不可以用枪来打技安。
(三)出於防卫意思而为防卫行为:
防卫者在主观上需认知或知道防卫的意思,故若是主观系非出於防卫意思,但
客观上系出於防卫的意思,亦无法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例:大雄事先已经安排
准备想打技安,只是为了避免刑事责任,故意安排设计技安。
综合上述,防卫者须具备客观上紧急防卫情况存在、紧急防卫行为实施及主观要件为出
於防卫意思而为防卫行为,方有成立正当防卫的要件。若符合正当防卫,其防卫者的法律
效果,则应适用无罪或减轻或免除其刑,惟需注意的是故意挑拨引发他人的违法侵害,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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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此正当防卫的适用,以及於互殴情形下,亦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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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後一句很重要
也就是说 如果你朋友是因为受到对方挑拨先动手扁人
可能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再来就是说 我们不能先去想像 (对!想像!) 对方可能要打我了或扁我
我先来个下手为强
这样子的情况 法律上应该不会承认你朋友是成立正当防卫而没有罪
但是 假如对方已经拿出黑星手枪准备 砰砰 打你几枪
这时候你先下手为强干翻他 是会承认你正当防卫的 但应该也要证明他当时有拿枪
同理若对方已经先拿球棒或开山刀或有伤害性的武器准备动手对你朋友阿公攻击的话
先下手扁对方可能也会成立正当防卫(就夺走对方武器这点而言应该没问题)
可是因为你案例中没有讲出对方是多少人用什麽东西详细情况还不清楚
所以也不晓得你朋友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 引述《kcstory (乖乖牌使坏)》之铭言:
: 有个朋友的案例~
: 去年因为外公和一群喝酒闹事的流氓有争执
: 对方一气之下要动手打外公
: 我朋友为了保护他外公情急之下
: 先动手伤害了对方
: 因为对方曾经是有案底的人
: 多少知道一些法律的程序
: 并且找来了两个证人
: 他们双方曾经私下谈过和解
: 不过对方开的价钱太夸装所以闹上法庭
: 已经开停过一次
: 因为我朋友能帮他作证的都是亲人
: 所以好像不能当为证人
: 眼看就要二次开庭了
: 想请问懂法律的各位该怎麽半呢?
: 朋友今年22岁无前科
: 请律师 但无证人 这样胜算大嘛?
: 我们都是没有经验而且不懂法律的
: 真的很无助
: 或是哪边有相关的资讯也请告诉我~或是寄信给我
: 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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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惟不表示绝对正确。法律经理人以往之法律见解不保证本案例之最低正确通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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