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res1209 (親愛的,謝謝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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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繼承] 繼承修法後,沒有受惠到的人,可以參考債清條例。
時間Sun Dec 16 20:36:46 2007
民法繼承編修正後,並沒有讓全部的人受惠,所以提供一
下那些還在水深火熱中的繼承人另一條可行的路吧:
以下是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施行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
第80條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
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
第85條
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前項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裁定應公告之,並送達於已知之債權人。
第132條
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
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第133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
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
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
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134條
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
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
之處分。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
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
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
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
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
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
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
第135條
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
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
在水深火熱中的繼承人們,參考看看吧。
我個人的想法是:
銀行錢已經賺的夠多了,不用替他們想太多,更何況借錢的不
是自己,不要呆呆的,還認真的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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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8.54.121
1F:推 koal1224:請問 現在修法通過 我是一位背債兒 繼承時未成年 那我現꘠ 12/17 21:30
2F:→ koal1224:在要如何辦理後續相關手續 才能脫離這個噩夢 12/17 21:32
3F:推 MUSKHOW:你可以去中華民國消費者協會 那邊的律師專攻金融相關案件 12/21 01:42
4F:推 MUSKHOW:使用債清法來恢復你的人生吧!! 12/21 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