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res1209 (亲爱的,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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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继承] 继承修法後,没有受惠到的人,可以参考债清条例。
时间Sun Dec 16 20:36:46 2007
民法继承编修正後,并没有让全部的人受惠,所以提供一
下那些还在水深火热中的继承人另一条可行的路吧:
以下是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施行的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的规定:
第80条
债务人於法院裁定开始更生程序或许可和解或宣告破产前,得
向法院声请清算;债权人纵为一人,债务人亦得为声请。
第85条
债务人之财产不敷清偿清算程序之费用时,法院应裁定开始清
算程序,并同时终止清算程序。
前项同时终止清算程序之裁定得为抗告。
第一项裁定应公告之,并送达於已知之债权人。
第132条
法院为终止或终结清算程序之裁定确定後,除别有规定外,应
以裁定免除债务人之债务。
第133条
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後,债务人有薪资、执行业务所得或其
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债权人之分配总额低於债务人声请清算前
二年间,可处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应受其扶养者所必要生活
费用之数额者,法院应为不免责之裁定。但债务人证明经普通
债权人全体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134条
债务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应为不免责之裁定。但债
务人证明经普通债权人全体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於七年内曾依破产法或本条例规定受免责。
二、隐匿、毁损应属清算财团之财产,或为其他不利於债权人
之处分。
三、捏造债务或承认不真实之债务。
四、因浪费、赌博或其他投机行为,致财产显然减少或负担过
重之债务,而生开始清算之原因。
五、於清算声请前一年内,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隐瞒其事实,
使他人与之为交易致生损害。
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实,非基於本人之义务,而以特别
利於债权人中之一人或数人为目的,提供担保或消灭债务
。
七、隐匿、毁弃、伪造或变造帐簿或其他会计文件之全部或一
部,致其财产之状况不真确。
八、故意於财产及收入状况说明书为不实之记载,或有其他故
意违反本条例所定义务之行为。
第135条
债务人有前条各款事由,情节轻微,法院审酌普通债权人全体
受偿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状,认为适当者,得为免责之裁定。
在水深火热中的继承人们,参考看看吧。
我个人的想法是:
银行钱已经赚的够多了,不用替他们想太多,更何况借钱的不
是自己,不要呆呆的,还认真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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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oal1224:请问 现在修法通过 我是一位背债儿 继承时未成年 那我现꘠ 12/17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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