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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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工時低於基本工時需補時數? 喪假規定?
時間Tue Dec 11 19:22:16 2007
※ 引述《Rita330 (兔奴)》之銘言:
: 我們公司是周休2日
: 工作時間早上8:30~18:00 中午休息1.5個小時
: 但老闆娘告訴我因為配合周休2日所以我們每週的工作時數低於基本工時5個小時...
: 所以要補還給公司5個小時 請問這合理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規定,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雙週正常工時84小時,
依照原PO的工作時間,扣除掉中午休息時間,的確剛剛好符合每日工作8小時規定,
可視為正常工時沒錯,但是兩週總計工作時間達80小時,離雙週正常工時差4小時,
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勞工在雙週中的其中一個週六或週日上班4小時,
來補足雙週工時84小時沒錯,但是不是每週欠公司5小時.
倘若公司原本工作作息制度就如同公家機關一般,每週都週休二日下,
以此為原則,如果偶爾公司突然要勞工加班者,則是為加班,
所謂正常工時就是平常就按此工作時間去循環,而不是任意隨雇主調整變動,
除非整個工作是排班制度,不斷有人上班,比較沒有固定時間上班,
在沒有固定時間上班下,就只能按照工作時間來計算雙週工時.
EX:勞工A 按照公司規定, 週一至週五工作8小時 週休二日,以此為原則不斷循環,
每日工作8小時 雙週工作80小時 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範,
倘若公司某週六突然要求勞工去上班,那週六這個上班必須要視為是加班.
: 還有因為最近家中遇喪事所以向公司請喪假 因為是阿嬤過世
: 老闆娘說有6天的喪假可以請 但卻限制有需要才可以請
: 而且只能請告別式之前 請問這也合理嗎??
按照勞工請假規則規定,阿嬤屬於祖母親等,所以按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
的確是六天沒有錯,當然法令規範勞工有休假六天權利,
至於要修哪六天則由勞資雙方協議,所以公司一定要給你休喪假六天,
至於實際狀況要休哪六天? 一次放完 或是 分開放 則由雙方協議.
以下為法令規範
勞工請假規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N0030006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N0030001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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