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谁来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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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工时低於基本工时需补时数? 丧假规定?
时间Tue Dec 11 19:22:16 2007
※ 引述《Rita330 (兔奴)》之铭言:
: 我们公司是周休2日
: 工作时间早上8:30~18:00 中午休息1.5个小时
: 但老板娘告诉我因为配合周休2日所以我们每周的工作时数低於基本工时5个小时...
: 所以要补还给公司5个小时 请问这合理吗??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30规定,每日正常工时8小时,双周正常工时84小时,
依照原PO的工作时间,扣除掉中午休息时间,的确刚刚好符合每日工作8小时规定,
可视为正常工时没错,但是两周总计工作时间达80小时,离双周正常工时差4小时,
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劳工在双周中的其中一个周六或周日上班4小时,
来补足双周工时84小时没错,但是不是每周欠公司5小时.
倘若公司原本工作作息制度就如同公家机关一般,每周都周休二日下,
以此为原则,如果偶尔公司突然要劳工加班者,则是为加班,
所谓正常工时就是平常就按此工作时间去循环,而不是任意随雇主调整变动,
除非整个工作是排班制度,不断有人上班,比较没有固定时间上班,
在没有固定时间上班下,就只能按照工作时间来计算双周工时.
EX:劳工A 按照公司规定, 周一至周五工作8小时 周休二日,以此为原则不断循环,
每日工作8小时 双周工作80小时 符合劳动基准法规范,
倘若公司某周六突然要求劳工去上班,那周六这个上班必须要视为是加班.
: 还有因为最近家中遇丧事所以向公司请丧假 因为是阿嬷过世
: 老板娘说有6天的丧假可以请 但却限制有需要才可以请
: 而且只能请告别式之前 请问这也合理吗??
按照劳工请假规则规定,阿嬷属於祖母亲等,所以按劳工请假规则第三条规定,
的确是六天没有错,当然法令规范劳工有休假六天权利,
至於要修哪六天则由劳资双方协议,所以公司一定要给你休丧假六天,
至於实际状况要休哪六天? 一次放完 或是 分开放 则由双方协议.
以下为法令规范
劳工请假规则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N0030006
第 3 条 劳工丧假依左列规定:
一、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丧亡者,给予丧假八日,工资照给。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养父母或继父母丧亡者,给予丧
假六日,工资照给。
三、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丧亡者,给予丧假三日,工资照给。
劳动基准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条文&Lcode=N0030001
第 30 条 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
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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