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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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 緊急] 工讀生需要負責賠償金嗎??
時間Sat Dec 1 20:53:13 2007
※ 引述《cdchu (恭喜阿~上站666次!)》之銘言:
: 1) 造成需要賠償的原因:
: 家族8人出遊,其中1人護照過期,無人(包含旅行社經手人與顧客本人)發現,
: 導致那位顧客(護照過期的顧客)無法如期出遊,索性其他7位顧客皆不出遊!
: 因此顧客要求退還8位所有的旅遊費用以及賠償任何的損失
: (包含一些有的沒的損失!!什麼精神賠償等...)
: 2) 事情經過:
: 顧客沒發現自己護照過期,將護照交給承辦業務後(第一手)承辦業務也沒發現護照過期,
: 接著護照交給登入資料的人員(第二手)也沒發現,
: 第三手的實習生(被公司列為工讀生的身分)核對登入資料也沒發現,
: 最後護照會轉送給送機人員(此人會做整理,並將護照包上自家旅行社的護照套)
: 亦無發現.
: 3) 問題:
: a.承辦業務員.登入資料的人員以及送機人員皆為正職人員,理當負責任!
: 那麼,實習生是否需負擔責任??若需負責,分攤賠償金額的比例為多少??
: b.實習生被視為工讀生,在此事件應該如何自保,並將傷害降到最低??
: 請大家幫忙一下,由於公司要工讀生與正職人員一起"平攤"賠償金,
: 金額遠遠超過一個工讀生的月薪,費用實在龐大!!
: 是否有什麼勞基法的東西可以拿出來跟公司argue!! 謝謝回答 <(_ _)>
本件爭點在於:
(1)勞方(即工讀生)是否應負賠償之責?
(2)若應賠償,其範圍為何?
管見以為,應視工讀生有無過失,即業務上有無應注意之義務而違反的情形而定,
若無,資方不得僅憑「經手處理」而認定有債務不履行之損賠責任。
另外,對於賠償範圍是否可逕定為「八人全體」亦有疑慮,
退步言,若工讀生確應就所經手之事務負責,亦僅限於該事務,
雇主為維繫商誼而另同意之賠償、退費,則非屬勞方應予負責之範圍。
且不論責任之終局歸屬為何,
資方不得將此損害賠償之債權對勞方為工資之預扣(更何況歸屬、範圍均未定),
此為勞動基準法第26條所明定,
資方若違反此規定,則有同法第78條之刑事責任(三萬元以下罰金),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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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