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拍賣二手正版光碟有違法嗎?
時間Fri Nov 23 20:20:24 2007
※ 引述《guitarlife (倫)》之銘言:
: 不好意思
: 有在網路上看到
: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
: 一、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而且買的那個dvd裡面有著作權聲明:
: 1 使用人必須遵守著作權法,不可變更、發行、公開播送、重製、改作、散佈、
: 公開演出、公開展示、公開傳輸 或利用本網站上局部或全部內容及服務賺取利益
: 2 所有商業性質利用或合理時用範圍外的個人利用均需取得著作權人同意
: 因為我買的那個dvd是正版的補習教學影片
: 想問一下如果依照這樣 二手轉賣還是合法?
: 謝謝
著作權法91-1條是處理授權範圍以外的問題,
著作人未必是發行人,通常著作人要散布其能滿足公眾使用之重製物,
要嘛是透過書商(出版)或者是光碟廠(壓片),
而透過權利資訊說明,如書本之末頁有出版人或發行人,
就該次之授權,共發行了多少份重製物所為之聲明,
如初版一刷五千本,那麼,書商若多了十本或一百本,
多餘的部份,著作人未必知道,多的自然未獲得授權,也就是盜版。
(當然會多印是印刷業習慣,多少才紙能刷多少本是可以估算,
但總會有裝訂錯誤,或者印刷錯誤的情形,基於商業習慣,
業者會預留份數以作為預防,但預留的當然不能再轉賣。)
至於原PO所在意的,是你是否可以再進行轉賣?
如當初購買時已獲得授權,那麼著作財產權人就當次的銷售行為,
即已經把散布權耗盡,而不能再為主張,此時的著作權法,
也就轉而傾向保護購買人也就是利用人的立場。
所以有59-1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
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另外,我國是採國內耗盡原則,即散布權之耗盡僅有國內之適用,
故59-1條指明,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
其與91-1條之原意並未衝突,且原PO購買之DVD著作權聲明
第2點亦有所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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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law 啊 我真猜不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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