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拍卖二手正版光碟有违法吗?
时间Fri Nov 23 20:20:24 2007
※ 引述《guitarlife (伦)》之铭言:
: 不好意思
: 有在网路上看到
: 着作权法第九十一条之一规定:
: 一、擅自以移转所有权之方法散布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而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而且买的那个dvd里面有着作权声明:
: 1 使用人必须遵守着作权法,不可变更、发行、公开播送、重制、改作、散布、
: 公开演出、公开展示、公开传输 或利用本网站上局部或全部内容及服务赚取利益
: 2 所有商业性质利用或合理时用范围外的个人利用均需取得着作权人同意
: 因为我买的那个dvd是正版的补习教学影片
: 想问一下如果依照这样 二手转卖还是合法?
: 谢谢
着作权法91-1条是处理授权范围以外的问题,
着作人未必是发行人,通常着作人要散布其能满足公众使用之重制物,
要嘛是透过书商(出版)或者是光碟厂(压片),
而透过权利资讯说明,如书本之末页有出版人或发行人,
就该次之授权,共发行了多少份重制物所为之声明,
如初版一刷五千本,那麽,书商若多了十本或一百本,
多余的部份,着作人未必知道,多的自然未获得授权,也就是盗版。
(当然会多印是印刷业习惯,多少才纸能刷多少本是可以估算,
但总会有装订错误,或者印刷错误的情形,基於商业习惯,
业者会预留份数以作为预防,但预留的当然不能再转卖。)
至於原PO所在意的,是你是否可以再进行转卖?
如当初购买时已获得授权,那麽着作财产权人就当次的销售行为,
即已经把散布权耗尽,而不能再为主张,此时的着作权法,
也就转而倾向保护购买人也就是利用人的立场。
所以有59-1条 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取得着作原件或其合法重制物所有
权之人,得以移转所有权之方式散布之。
另外,我国是采国内耗尽原则,即散布权之耗尽仅有国内之适用,
故59-1条指明,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
其与91-1条之原意并未冲突,且原PO购买之DVD着作权声明
第2点亦有所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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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law 啊 我真猜不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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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3.4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