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res1209 (親愛的,謝謝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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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通緝中遇減刑去繳易科罰金
時間Wed Nov 21 21:58:45 2007
※ 引述《jadeice ()》之銘言:
: ※ 引述《ceres1209 (澄宇)》之銘言:
: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第5條
: : 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
: : 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 這一條的意思看不太懂,是指「施行後」經通緝者,不管是自動歸案或被逮捕,都
: 不適用減刑,還是都適用?還是就沒有設限任何時間自動歸案都適用?區分施行前
: 後的重點、意義為何?
一、施行「後」被通緝:不適用減刑條例。
二、施行「前」被通緝:「限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動歸案」,
才有適用減刑條例。
→區分的理由應該是「平等原則」。
三、為什麼區分施行前後:應該也是因為「平等原則」,如果被告在符合減刑條例的
資格下,還是要落跑,應該也沒必要再讓他享有減刑的優
惠。
: : 所以:
: : 一、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之前通緝,且在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
: : 案」,法官才會裁准減刑。
: : 二、如果您是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被通緝,在您「自動到案」之後,地檢署才
: : 會聲請法官裁准減刑,至於是「先讓您繳四個月的罰金,再退錢」、「先讓
: : 您回家等通知」,還是「裁准前先讓您去看守所泡個幾天茶」,小弟就不清
: : 楚了。
: 這兩者的差別是…?前者也是要檢察官聲請,法官才知道要裁准不是嗎?
哈,第二段少一個字,請將二、如果您是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被通緝,更正為「二
、如果您是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前』被通緝」。
基本上一、二都是一樣的,一是說法官會裁准減刑的要件,二是在說檢察官聲請法院
裁准減刑到法院裁准減刑這段期間,要怎麼處置被告,小弟並不清楚這樣。
以上希望有幫到您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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