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res1209 (亲爱的,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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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通缉中遇减刑去缴易科罚金
时间Wed Nov 21 21:58:45 2007
※ 引述《jadeice ()》之铭言:
: ※ 引述《ceres1209 (澄宇)》之铭言:
: :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罪犯减刑条例
: : 第5条
: : 本条例「施行前」,经通缉而未於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动
: : 归案」接受侦查、审判或执行者,不得依本条例减刑。
: 这一条的意思看不太懂,是指「施行後」经通缉者,不管是自动归案或被逮捕,都
: 不适用减刑,还是都适用?还是就没有设限任何时间自动归案都适用?区分施行前
: 後的重点、意义为何?
一、施行「後」被通缉:不适用减刑条例。
二、施行「前」被通缉:「限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动归案」,
才有适用减刑条例。
→区分的理由应该是「平等原则」。
三、为什麽区分施行前後:应该也是因为「平等原则」,如果被告在符合减刑条例的
资格下,还是要落跑,应该也没必要再让他享有减刑的优
惠。
: : 所以:
: : 一、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之前通缉,且在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动归
: : 案」,法官才会裁准减刑。
: : 二、如果您是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被通缉,在您「自动到案」之後,地检署才
: : 会声请法官裁准减刑,至於是「先让您缴四个月的罚金,再退钱」、「先让
: : 您回家等通知」,还是「裁准前先让您去看守所泡个几天茶」,小弟就不清
: : 楚了。
: 这两者的差别是…?前者也是要检察官声请,法官才知道要裁准不是吗?
哈,第二段少一个字,请将二、如果您是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被通缉,更正为「二
、如果您是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前』被通缉」。
基本上一、二都是一样的,一是说法官会裁准减刑的要件,二是在说检察官声请法院
裁准减刑到法院裁准减刑这段期间,要怎麽处置被告,小弟并不清楚这样。
以上希望有帮到您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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