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olaus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轉錄][討論] 請問大家可以幫幫我.可以給介議嗎
時間Tue Nov 20 17:42:04 2007
建議:1.法律扶助基金會 2.勿輕信勞保黃牛
至於fisikiki:「恐怕不行,時間拖太久了,消滅時效都過了,民227之1準用民197,一樣消
滅時效過了」
第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賠償)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
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特別注意是指「人格權受侵害」而言,對於上述案情是否得逕予適用?恐非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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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50
1F:推 mu178:對 其實我也是認為債務不履行歸債務不履行 時效應該還是15年 11/20 19:08
2F:推 fisikiki:我主要的想表達的是我認為民227之1不適用這個案例 11/20 19:24
3F:→ fisikiki:這個問題的原po的主要訴求就是腳受傷所造成損害,可否請 11/20 19:25
4F:→ fisikiki:求醫院賠償,少了民227之1這項請求權,想用民227其求 11/20 19:25
5F:→ fisikiki:償範圍就會極度受限,後面治療的費用能否依此求償都是問題 11/20 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