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nwonhsueh (wonw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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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租賃] 關於房租...我的親戚是這種人.....
時間Tue Nov 20 14:55:15 2007
※ 引述《Heretic1985 (獨看星空)》之銘言:
: ※ 引述《amado ((阿呆)隨Call隨到)》之銘言:
: : 首先我要說人性本...賤...
: : 這件事發生在我爸爸身上
: : 話說七年前我的親戚要跟我爸租房子...
: : 一開始都是月繳...突然有一天他說要一次大概六年的錢
: : 所以給了我爸130萬...沒有簽約
: : 六年後也就是...上一年我爸想說房租也差不多了
: : 是該再跟他要的時候...結果
: : 我這位遠方親戚竟然說那是借我爸的...
: : 至於房租的部份就是從130萬的利息裡面扣... \"/
: : 到現在我爸還要還他194萬...
: : 我剛剛聽到頓時覺得...火大但是又無奈竟然發生在我身上
: : 好在我爸爸沒有簽約...
: : 現在我的那位好親戚不搬走...還整天來要錢
: : 我姊跟我說要把房子法拍賣掉...總覺得不是很好的辦法
: : = =...這裡有哪位法律高手可以來幫我想想解圍的方法吧
: : 這些親戚竟用這種手段...原來人心險惡阿.....
: 就我自己的觀點分析
: 原po的爸爸 A 原po親戚 B
: 1.B若是把130萬當成借給A的
: 可以請他提出證據 A也可以說那是B贈與的
: 還可以叫他補償6年房租的不當得利---不過好像太狠
: 2.B若是把130萬當租金+沒簽約的話
: 達成不定期租賃 收回房屋可能就比較多難處
: 不過還沒有看過有法條說 預付租金的利息可以抵付租金
: 原PO可以把130萬當成當年6年房租的折現值
: 不知道有沒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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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定期限租賃,其實也有辦法可以解決
土地法第一百條之規定: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所以該條文的效力可以排除民法不定期限租賃
之限制…
只要符合上述的任一款,都可以向不定期租賃的承租人要回房屋,但是
也要記得事前要催告,最好是一個月前以存證信函通知。如催告後對方
仍不返還者,可追究其遲延的責任。
但是如果要主張收回自住時,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所謂收回自住或重新
建築,係指因正當事由有收回或重新建築之必要者而言,出租人就此固有
舉證之責任,惟其證明方法並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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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 字第 3491 號
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所謂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係指因正當事由有收回
或重新建築之必要者而言,出租人就此固有舉證之責任,惟其證明方法並
無限制。
院解字第 3489 號
(一)土地法第一百條之規定於施行前未終止契約之不定期租賃亦適用之,
至定期租賃契約無論其訂約係在施行前抑在施行後均無同條之適用,
院解字第三二三八號解釋應予變更。
(二)收回出租之房屋,以供自己營業之使用,亦屬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
所謂收回自住。
(三)出租人基於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三款承租人欠租之事由收回房屋,應依
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支付租金遲延之承租人定相當期
限催告其支付,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者,其租賃契約始得終止
,至租賃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租金額增為若干者,同條第三款抵償
租金之擔保金係契約成立時支付者,亦應依同一比例增加之。
(四)土地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非禁止房屋租賃契約之附有解除條件或定有租
賃期限,亦不排除民法所定解除條件成就或租賃期屆滿之效果,出租
人某甲與承租人某乙約定如第三人某丙需用租賃之房屋時,租賃契約
當然終止者,應解為附有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某甲自得收回房屋,
至約定承租人某乙死亡時租賃契約當然終止者,應解為以某乙死亡時
為其租賃期限屆滿之時,期限屆滿時某甲亦得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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