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nwonhsueh (wonw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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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租赁] 关於房租...我的亲戚是这种人.....
时间Tue Nov 20 14:55:15 2007
※ 引述《Heretic1985 (独看星空)》之铭言:
: ※ 引述《amado ((阿呆)随Call随到)》之铭言:
: : 首先我要说人性本...贱...
: : 这件事发生在我爸爸身上
: : 话说七年前我的亲戚要跟我爸租房子...
: : 一开始都是月缴...突然有一天他说要一次大概六年的钱
: : 所以给了我爸130万...没有签约
: : 六年後也就是...上一年我爸想说房租也差不多了
: : 是该再跟他要的时候...结果
: : 我这位远方亲戚竟然说那是借我爸的...
: : 至於房租的部份就是从130万的利息里面扣... \"/
: : 到现在我爸还要还他194万...
: : 我刚刚听到顿时觉得...火大但是又无奈竟然发生在我身上
: : 好在我爸爸没有签约...
: : 现在我的那位好亲戚不搬走...还整天来要钱
: : 我姊跟我说要把房子法拍卖掉...总觉得不是很好的办法
: : = =...这里有哪位法律高手可以来帮我想想解围的方法吧
: : 这些亲戚竟用这种手段...原来人心险恶阿.....
: 就我自己的观点分析
: 原po的爸爸 A 原po亲戚 B
: 1.B若是把130万当成借给A的
: 可以请他提出证据 A也可以说那是B赠与的
: 还可以叫他补偿6年房租的不当得利---不过好像太狠
: 2.B若是把130万当租金+没签约的话
: 达成不定期租赁 收回房屋可能就比较多难处
: 不过还没有看过有法条说 预付租金的利息可以抵付租金
: 原PO可以把130万当成当年6年房租的折现值
: 不知道有没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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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不定期限租赁,其实也有办法可以解决
土地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筑时。
二、承租人违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转租於他人时。
三、承租人积欠租金额,除以担保金抵偿外,达二个月以上时。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时。
五、承租人违反租赁契约时。
六、承租人损坏出租人之房屋或附着财物,而不为相当之赔偿时。
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所以该条文的效力可以排除民法不定期限租赁
之限制…
只要符合上述的任一款,都可以向不定期租赁的承租人要回房屋,但是
也要记得事前要催告,最好是一个月前以存证信函通知。如催告後对方
仍不返还者,可追究其迟延的责任。
但是如果要主张收回自住时,土地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所谓收回自住或重新
建筑,系指因正当事由有收回或重新建筑之必要者而言,出租人就此固有
举证之责任,惟其证明方法并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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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 字第 3491 号
土地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所谓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筑,系指因正当事由有收回
或重新建筑之必要者而言,出租人就此固有举证之责任,惟其证明方法并
无限制。
院解字第 3489 号
(一)土地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於施行前未终止契约之不定期租赁亦适用之,
至定期租赁契约无论其订约系在施行前抑在施行後均无同条之适用,
院解字第三二三八号解释应予变更。
(二)收回出租之房屋,以供自己营业之使用,亦属土地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所谓收回自住。
(三)出租人基於土地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承租人欠租之事由收回房屋,应依
民法第四百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对於支付租金迟延之承租人定相当期
限催告其支付,承租人於其期限内不为支付者,其租赁契约始得终止
,至租赁契约成立後因情事变更租金额增为若干者,同条第三款抵偿
租金之担保金系契约成立时支付者,亦应依同一比例增加之。
(四)土地法第一百条之规定非禁止房屋租赁契约之附有解除条件或定有租
赁期限,亦不排除民法所定解除条件成就或租赁期届满之效果,出租
人某甲与承租人某乙约定如第三人某丙需用租赁之房屋时,租赁契约
当然终止者,应解为附有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某甲自得收回房屋,
至约定承租人某乙死亡时租赁契约当然终止者,应解为以某乙死亡时
为其租赁期限届满之时,期限届满时某甲亦得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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