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wardntucxh (德文!日文!Kame!)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網路上的公開批評某人,觸犯法律了嗎?
時間Mon Nov 19 12:20:53 2007
※ 引述《xmas9577039 (潘廖郡)》之銘言:
: 在網誌上公開批評同班同學,不公開其姓名,但班上同學都知道是誰,也在網誌裡留言批評。這樣有處犯法律嗎?
: 若有,是觸犯那一條法? 若肇事者已成年,會加重刑責嗎?
據原po所述 大致可分成以下幾個爭點:
1。刑法上妨害名譽罪章所保護之對象是否須明確特定?
是的,名譽被妨害之人必須明確而特定,但不需以指名道姓為必要。故本案所述之行
為人雖未公開其批評對象之姓名,但可由其暗示或代號得知為該可特定之對象時,亦屬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所要保護之對象。
2。本案法律適用問題
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第310條誹謗罪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需依照具體事實作為判定。本案中若批評者乃係根據具體陳述有關他人私德之不真之
事實,意圖散佈而傳述或指摘用以損害他人名譽者,可能成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反之,本案行為人只是抽象以謾罵的方式詆毀損害他人主觀上之人格價值,則可能成
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至於是否成立妨害信用罪名,則端視行為人是否散佈
不真之事實是他人誤信後,損及被害人於經濟市場中之信用利益。
3。行為人之責任能力
本案中行為人若已成年(據我刑法上所指成年,乃為年滿十八歲之人),依據刑法第
十八條反面解釋,其刑責除有他減輕刑罰是由,原則上無謂有任何減輕可能性,負完全
之刑事責任。
4。刑責是否仍有加重?
至於刑責是否有所加重,端視其所犯之罪,由具體個案認定之。本罪章
第310條第2項有規定,若行為人以文字加以誹謗,乃具有加重刑罰事由,故就本
案言之,行為人有可能加重刑罰,但並非因為其年齡,而是因為其行為該當刑法
第310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
以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