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wardntucxh (德文!日文!K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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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网路上的公开批评某人,触犯法律了吗?
时间Mon Nov 19 12:20:53 2007
※ 引述《xmas9577039 (潘廖郡)》之铭言:
: 在网志上公开批评同班同学,不公开其姓名,但班上同学都知道是谁,也在网志里留言批评。这样有处犯法律吗?
: 若有,是触犯那一条法? 若肇事者已成年,会加重刑责吗?
据原po所述 大致可分成以下几个争点:
1。刑法上妨害名誉罪章所保护之对象是否须明确特定?
是的,名誉被妨害之人必须明确而特定,但不需以指名道姓为必要。故本案所述之行
为人虽未公开其批评对象之姓名,但可由其暗示或代号得知为该可特定之对象时,亦属
刑法妨害名誉罪章所要保护之对象。
2。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涉及刑法第309条公然侮辱罪
第310条诽谤罪
第313条妨害信用罪
需依照具体事实作为判定。本案中若批评者乃系根据具体陈述有关他人私德之不真之
事实,意图散布而传述或指摘用以损害他人名誉者,可能成立刑法第310条诽谤罪;
反之,本案行为人只是抽象以谩骂的方式诋毁损害他人主观上之人格价值,则可能成
立刑法第309条公然侮辱罪。至於是否成立妨害信用罪名,则端视行为人是否散布
不真之事实是他人误信後,损及被害人於经济市场中之信用利益。
3。行为人之责任能力
本案中行为人若已成年(据我刑法上所指成年,乃为年满十八岁之人),依据刑法第
十八条反面解释,其刑责除有他减轻刑罚是由,原则上无谓有任何减轻可能性,负完全
之刑事责任。
4。刑责是否仍有加重?
至於刑责是否有所加重,端视其所犯之罪,由具体个案认定之。本罪章
第310条第2项有规定,若行为人以文字加以诽谤,乃具有加重刑罚事由,故就本
案言之,行为人有可能加重刑罚,但并非因为其年龄,而是因为其行为该当刑法
第310条第二项之加重诽谤罪之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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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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