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res1209 (澄宇)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通緝中遇減刑去繳易科罰金
時間Fri Nov 16 01:44:21 2007
※ 引述《quickjapanes (擱淺在深邃)》之銘言:
: 我想請問它的流程,
: 是當天拿罰金去檢察署執行科繳清當天就可走人嗎?
: 還是檢察官要先向法院聲請減刑裁定下來才能執行,
: 所以可能會關個一兩天這樣?
: (應該是一定會通過吧?法官有權認定通緝犯不准減嗎?四個月刑期而已。)
: 謝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5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
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所以:
一、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之前通緝,且在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
案」,法官才會裁准減刑。
二、如果您是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被通緝,在您「自動到案」之後,地檢署才
會聲請法官裁准減刑,至於是「先讓您繳四個月的罰金,再退錢」、「先讓
您回家等通知」,還是「裁准前先讓您去看守所泡個幾天茶」,小弟就不清
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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