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res1209 (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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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通缉中遇减刑去缴易科罚金
时间Fri Nov 16 01:44:21 2007
※ 引述《quickjapanes (搁浅在深邃)》之铭言:
: 我想请问它的流程,
: 是当天拿罚金去检察署执行科缴清当天就可走人吗?
: 还是检察官要先向法院声请减刑裁定下来才能执行,
: 所以可能会关个一两天这样?
: (应该是一定会通过吧?法官有权认定通缉犯不准减吗?四个月刑期而已。)
: 谢谢。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罪犯减刑条例
第5条
本条例「施行前」,经通缉而未於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动
归案」接受侦查、审判或执行者,不得依本条例减刑。
所以:
一、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之前通缉,且在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动归
案」,法官才会裁准减刑。
二、如果您是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被通缉,在您「自动到案」之後,地检署才
会声请法官裁准减刑,至於是「先让您缴四个月的罚金,再退钱」、「先让
您回家等通知」,还是「裁准前先让您去看守所泡个几天茶」,小弟就不清
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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