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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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特休的算法
時間Fri Nov 16 00:01:30 2007
※ 引述《polarity (明月夜。)》之銘言:
: 我們公司是滿一年給特休2天,
: 95 11/16 到職
: 96 11/16 滿一年 老闆說我可以請特休了
: 我想問 以勞基法來說特休的算法 這兩天該怎麼請??
: 就是我第一年的2天特休使用期限範圍是哪一個啊?
: (因為在考慮離職的時間點問題,所以也不想浪費這兩天假。)
: 1. 96 11/16~96 12/31
: 2. 96 11/16~97 11/16
: 3. 96 11/16~97 12/31
: 先謝謝回答的版友。
我提供我自己的看法給你參考: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特休沒有兩天這種東西,特休只有"有權特休"跟"沒權特休"兩種,
從法律上的角度來看,必須要滿一年 & 繼續工作 才有特休,
ex: 95/11/16 早上 0900到公司任職 (95/11/16--96/11/15都不會有特休假)
直到96/11/16 早上0900 仍繼續在公司提供勞務服務時,
此時勞工才取得第一年特休(7天)的權利,
以此類推至97/11/16早上九點,才取得第二年特休(7日)權利...
從法律上的觀點計算方式就這麼簡單,但是實務上公司大多不會這麼算,
公司大多會以年度計算,不足一年部分按比例計算給予之,
給予的特休天數也不見得會依勞動基準法給予,至於要不要申訴就見仁見智摟.
特別說明一年期定期契約沒有特休假,因為一年期契約不滿足仍繼續工作的條件,
所以無法取得法定特休的權利,這也是定期契約勞工比較弱勢的地方,
當然只能夠簽定期契約勞工一定有弱勢之處,所以委屈求全亦也是種方式.
以上為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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