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谁来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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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特休的算法
时间Fri Nov 16 00:01:30 2007
※ 引述《polarity (明月夜。)》之铭言:
: 我们公司是满一年给特休2天,
: 95 11/16 到职
: 96 11/16 满一年 老板说我可以请特休了
: 我想问 以劳基法来说特休的算法 这两天该怎麽请??
: 就是我第一年的2天特休使用期限范围是哪一个啊?
: (因为在考虑离职的时间点问题,所以也不想浪费这两天假。)
: 1. 96 11/16~96 12/31
: 2. 96 11/16~97 11/16
: 3. 96 11/16~97 12/31
: 先谢谢回答的版友。
我提供我自己的看法给你参考: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38 条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
给予特别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特休没有两天这种东西,特休只有"有权特休"跟"没权特休"两种,
从法律上的角度来看,必须要满一年 & 继续工作 才有特休,
ex: 95/11/16 早上 0900到公司任职 (95/11/16--96/11/15都不会有特休假)
直到96/11/16 早上0900 仍继续在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时,
此时劳工才取得第一年特休(7天)的权利,
以此类推至97/11/16早上九点,才取得第二年特休(7日)权利...
从法律上的观点计算方式就这麽简单,但是实务上公司大多不会这麽算,
公司大多会以年度计算,不足一年部分按比例计算给予之,
给予的特休天数也不见得会依劳动基准法给予,至於要不要申诉就见仁见智搂.
特别说明一年期定期契约没有特休假,因为一年期契约不满足仍继续工作的条件,
所以无法取得法定特休的权利,这也是定期契约劳工比较弱势的地方,
当然只能够签定期契约劳工一定有弱势之处,所以委屈求全亦也是种方式.
以上为个人意见,有错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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