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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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請教關於遣散費的問題
時間Mon Nov 12 19:33:38 2007
※ 引述《orioninsky (獵戶座)》之銘言:
: ※ 引述《orioninsky (獵戶座)》之銘言:
: : 我在96年5月2日進這家公司
: : 但是這家公司因為營運不善
: : 即將於96年12月1日結束營業
: : 我不是工讀生
: : 是正牌的營業員
: : 那我可以拿到多少遣散費?
: : 還有哪些是要注意的?(怕公司少給了福利)
: : 感激不盡...
: 再請問
: 我是在5月2號有簽一份3個月試用期合約
: 合約在8月2號已經到期了
: 在此之後公司一直沒有跟我簽新的合約
: 就一直做到現在..
: 那麼公司資遣我..
: 如果沒有照勞基法給遣散費是否違法?
1.之後的勞僱關係轉為不定期僱傭關係,應該發給資遣費。
2.不給資遣費會有三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勞基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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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8.146
1F:→ zoonead:去找檢察官吧! 11/01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