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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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兼職工作需要被綁約嗎?
時間Mon Nov 12 00:51:32 2007
※ 引述《capucine (2007一樣要加油)》之銘言:
: 我學妹剛從學校畢業,最近看到一家日商人力仲介公司的兼職工作。
: 那個工作是由仲介公司派她們去日商公司進行語言教學。薪水是算時薪150,
: 有case會介紹給妳,但case數量不一定,性質是兼職的。
: 但學妹覺得最怪的地方是,這家公司要求:
: 1.要簽約一年,如果期間不做了,得先賠償一筆錢(三五萬之類的),還要付其他
: 費用(這方面我不太清楚)。
: 2.不得再兼其他類似公司或是其他語言中心的教學工作。被抓到也會有懲罰條例。
: 這家公司使用自己的教材,連教法都採用制式的一套,所以她們有為期八天的課程
: 訓練(看前輩怎麼教),公司方面說培訓完要簽正式契約,學妹想要有case但不太敢
: 簽這個不合理的"賣身契",現在培訓已經上到一半了,趕快跑來和我商量。我
: 雖然也感到很詭異,但不知道如果學妹簽下了那個契約,是不是就真的沒自由了?
: 對於一個兼職工作,卻弄得比正職工作還強硬沒彈性,未免太奇怪了(而且時薪那麼低)
: 也沒有保障底薪,所以我們要問:
: Q1:那個契約祭出的詭異條件,有法律效用嗎?
: Q2:兼職工作本身不能再兼其他同類工作嗎?
: Q3:如果學妹簽了,之後遇到更有保障的兼職或正職工作而想"辭去"這家公司的工作,
: 不能辭嗎?
: 先謝謝各位了,請幫我們解惑~~
1.定期契約,勞方可以單方面終止,資方則受勞基法及契約拘束。
2.違約金需有違約事實,方有賠償問題。就實務見解,在於資方對勞方
之教育訓練所付出之成本,即因勞方期前離職所受之損害,而定有無
違約,及其賠償範圍(法院得依職權酌減)。例:機師期前離職。
此部分,實務多嚴格認定,不容資方假違約金之名,不當壓榨勞動力
,惟需注意此乃依個案而認定(故仍有賠償風險)。
3.競業禁止,若明訂地域、期間、內容、工作種類等,且有適當補償而
限制不逾合理範圍,實務上始認其合法。
4.本文認為,該公司付出之工作訓練(8日)、契約期間(1年),及契
約內容(競業禁止部分),留有爭執空間。未定期限之競業禁止契約
,實務一般認為乃「無效」之約定,目前實務上肯認之合理期間為2年
,但視各個產業別有所不同而縮短。且仍須為「不得行同種工作之金
錢補償」,這部分該公司似無給付,故其競業禁止約定有機會為無效
。但期前離職之違約金約定,則尚無法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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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8.146
1F:推 capucine:謝謝解答!! 11/12 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