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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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兼职工作需要被绑约吗?
时间Mon Nov 12 00:51:32 2007
※ 引述《capucine (2007一样要加油)》之铭言:
: 我学妹刚从学校毕业,最近看到一家日商人力仲介公司的兼职工作。
: 那个工作是由仲介公司派她们去日商公司进行语言教学。薪水是算时薪150,
: 有case会介绍给你,但case数量不一定,性质是兼职的。
: 但学妹觉得最怪的地方是,这家公司要求:
: 1.要签约一年,如果期间不做了,得先赔偿一笔钱(三五万之类的),还要付其他
: 费用(这方面我不太清楚)。
: 2.不得再兼其他类似公司或是其他语言中心的教学工作。被抓到也会有惩罚条例。
: 这家公司使用自己的教材,连教法都采用制式的一套,所以她们有为期八天的课程
: 训练(看前辈怎麽教),公司方面说培训完要签正式契约,学妹想要有case但不太敢
: 签这个不合理的"卖身契",现在培训已经上到一半了,赶快跑来和我商量。我
: 虽然也感到很诡异,但不知道如果学妹签下了那个契约,是不是就真的没自由了?
: 对於一个兼职工作,却弄得比正职工作还强硬没弹性,未免太奇怪了(而且时薪那麽低)
: 也没有保障底薪,所以我们要问:
: Q1:那个契约祭出的诡异条件,有法律效用吗?
: Q2:兼职工作本身不能再兼其他同类工作吗?
: Q3:如果学妹签了,之後遇到更有保障的兼职或正职工作而想"辞去"这家公司的工作,
: 不能辞吗?
: 先谢谢各位了,请帮我们解惑~~
1.定期契约,劳方可以单方面终止,资方则受劳基法及契约拘束。
2.违约金需有违约事实,方有赔偿问题。就实务见解,在於资方对劳方
之教育训练所付出之成本,即因劳方期前离职所受之损害,而定有无
违约,及其赔偿范围(法院得依职权酌减)。例:机师期前离职。
此部分,实务多严格认定,不容资方假违约金之名,不当压榨劳动力
,惟需注意此乃依个案而认定(故仍有赔偿风险)。
3.竞业禁止,若明订地域、期间、内容、工作种类等,且有适当补偿而
限制不逾合理范围,实务上始认其合法。
4.本文认为,该公司付出之工作训练(8日)、契约期间(1年),及契
约内容(竞业禁止部分),留有争执空间。未定期限之竞业禁止契约
,实务一般认为乃「无效」之约定,目前实务上肯认之合理期间为2年
,但视各个产业别有所不同而缩短。且仍须为「不得行同种工作之金
钱补偿」,这部分该公司似无给付,故其竞业禁止约定有机会为无效
。但期前离职之违约金约定,则尚无法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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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8.146
1F:推 capucine:谢谢解答!! 11/12 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