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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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租賃] 租屋合約是房東簽我的名字.現在有糾紛ꬠ…
時間Mon Nov 12 00:21:30 2007
※ 引述《errow2004 (^___^:)》之銘言:
: 目前跟房東先生有糾紛
: 因為上月份初說好月租金裡有含電費
: 但無簽約
: 而上月份繳房租時房東先生也說不用繳電費
: 但是這月份房東來跟我要上月份得電費
: 並改口說沒說過要月租含電給我們
: 而今年是第2年
: 但是今年的合約我沒簽名
: 是房東先生自己簽我的名字在把合約拿給我
: 那現在我月底要搬家
: 請問房東會把2個月押金還我嗎?
: 那這份合約還有效力嗎?
: 謝謝大家
先論租約部分:
1.原租約已期滿,房客仍使用租屋,而房東不即為反對之意思,
原租約視為不定期限之租約(民法第451條)。
2.又依民法第106條之規定,房東不得在未得房客之同意下,
代理房客與自己簽約。
3.故有效存在之租約為原有之租賃契約,其條件均與原內容相同
,僅其期限為不定期限,而非新租約(即房東自己簽的那份)
*新租約係房東無權代理,其效力未定,若房客承認,則為有效
,若房客否認,則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本文以為,探求當事人真意,應以民法第451條之適用為宜。>
次論簽名部分:
1.房東未得房客允許,代為署押於契約上,其契約效力,已如前
述。惟房東甚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
2.惟刑事責任要件嚴格,非本文得自上文中探求得知,此部分尚
無法論述。
結論:
1.不定期租賃,得隨時終止租約(民法第450條,但房東之終止權
受土地法第100條之限制)。
2.租約業經合法終止,則擔保租賃物之押金,應扣除租賃物之損害
後償還予房客,如無損害,則應全額退還。
3.若房東拒不退還,又無正當理由,房客自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訴
請返還,並附加自遲延時起,至清償時止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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