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viya (哈嚕)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有關勞資糾紛..
時間Mon Nov 5 17:16:46 2007
※ 引述《hotwingking (BOB)》之銘言:
: ※ 引述《civiya (哈嚕)》之銘言:
: : 問題一.
: : 請問對於員工甲和員工乙..她們有立場說我沒給合理的資遣費和預告費嗎?
: 依照勞基法: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 各款之規定: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文中提及工作四個月,再加上預告期間工資,即四個月加十天,
: 給付 月薪*(4/12)+月薪*(1/12*1/3)即足.
: :
不好意思這裡沒說清楚..
甲和乙員工工作時間只有兩個月多幾天(7月的幾天算日薪.89月算月薪)
總共是七月底~10月5日...
我有沒有辦法用勞基法第12條第四和第五點將她們解雇呢?
~幾乎每天都早退將近一個小時..違反工作守則.
抽煙.打手機.沒打卡的時候自己簽時間.代打卡
~將營業的機密EX..成本之類的偷記起來..上游廠商的電話離職後也沒還給我...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問題二.
: : 請問我能要求她們賠償我的損失嗎?或者可以以哪幾項法律途徑來起訴她們?
: 你的損失(未營業損失)基於勞基法乃保護勞工立場,
: 除非能證明有惡意且重大過失,否則無法求償.
: : 問題三.
: : 協調會當天..我要準備什麼資料嗎?我要根據哪幾條條約講?我會勝訴嗎?
: : (情況二):
: : 丙員工.工作四個多月..本來是外場正職人員..因為能力不足..
: : 又跟廚房人員和外場人員常吵架..在外面又欠了一屁股債..
: : 債主找到餐廳裡來鬧事..後來也是我先用他的薪水幫他預付解決問題..
: : 所以在他試用期間第三個月就降為時薪人員..改應徵乙員工進來..他也同意...
: : 問題四.後來有一天他跟我講說要搬回家去別的地方找工作..這樣算自願離職嗎?
: : 其實剛好也打算把他換掉...能力不足的關係..
: : 問題五.我也有給他資遣費.也有早幾天跟他說我打算要休業..
: : 這樣對於丙員工所提出的資遣費不合理和預告工資的問題..我有可能贏嗎?
: 丙員工既已同意轉為時薪人員,即無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與否必要,
: (你先別想要贏或輸,只管針對重要事實陳述即可.)
: 對於丙員工陳述一事,只針對事實部份,他己轉為時薪非月薪.
針對這一點..根據你所陳述的..
請問是否只要是時薪人員..不管是否有沒有工作超過3個月...
都沒有資遣費和預告工資的問題嗎?
(情況三)
: : 丁員工.是學徒..前幾個禮拜自己告知我要離職..
: : 因為晚上都去飆車跟朋友玩覺得很累..我就說好..
: : 但是要給我找人替補的時間..我也有提早跟他說要暫時休業..
: 用班表證明丁員工已經長久未到職,
: 你所有的關鍵都在班表要保留好,那都是出勤狀況證據.
: : 問題六.
: : 請問他有預告工資和資遣費的問題嗎?
: : (其實他是被甲乙丙員工煽動簽了那份調解..自己根本不懂)
: : 問題七.
: : 丁員工在簽自己哪幾個月所領的薪水時...根本那個時候他還沒來上班..
: : 還在別家餐廳上班...我可以告他違造文書或詐欺嗎?
: : (情況四)
: : 問題八.
: : 戊員工也是不懂被煽動簽了想要調解的合約書..
: : ꘊ: 班表備齊,時間點整理一下,重新再出發吧.
: 甲:僱用時間,預告資遣時間,合計給付金額.
: 乙:....................................
: 丙:.........自請轉為時薪人員時間.無資遣問題.
: 丁:.........自請離職時間,無資遣問題.
: 戊:請他簽一份勞資糾紛和解書給你好作答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78.138
1F:推 hotwingking:沒辦法 因為要依該條 須在知悉日三十內為之 11/05 17:17
2F:→ hotwingking:你最重要的但書反而略過 所以...再加點油喔 11/05 17:18
3F:→ hotwingking:實務上你去調解科 知悉日對勞資雙方都很重要 11/05 17:19
4F:推 Robbit1024:沒辦法喔 我是提醒你學一次經驗... 11/05 17:38
5F:→ Robbit1024:還有你說的這些 假設員工否認你有證據嗎 紀錄資料重要 11/05 17:39
6F:推 genderbb:以十月五日為起算點,剛好過期你才上來問 11/05 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