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bit1024 (體驗多樣生活)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消費] 在百貨公司逛街被櫃姊拉至專櫃前消費
時間Thu Nov 1 03:02:11 2007
※ 引述《virrin (傑克史派羅)》之銘言:
: 想請問以下情況是否適用7日鑑賞退貨
: 我在西門町遠百逛街經過樓梯口有個櫃姐發了一包試用品
: 我伸手要去拿時她請我到櫃檯幫她填寫問卷 填完才能兌換
: 之後開始不停在我手上試用塗抹保養品
: 在一時被櫃姐三吋不爛之舌的推銷下 刷卡買了一組4000塊錢的商品
: 後來回家上網看了這家商品評價感覺兩極化
: 而且仔細商品的包裝簡陋 覺得對他很不安心@@
: 我是被推銷員拉至專櫃而不是主動上門的購買的
: 不知道此狀況是否符合7天鑑賞期 我包裝都拆了 但是東西尚未使用
: 請幫我評鑑一下 謝謝~~
上面有則新聞是在展覽買的,我把上面那新聞的判決主要理由內容給你好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消小上字第1號)
1.而所謂「訪問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
售,所為之買賣,同法第2 條第11款亦有明定。此種交易型態與企業經營者傳統上在店
鋪進行銷售行為之方式迥異,訪問買賣之買受人在欠缺事前準備之心理狀況下,囿於企
業經營者之強力促銷手段,輒未經深思熟慮即逕與企業經營者締結契約,為貫徹保護消
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之目的,消費者保護法乃就
此種交易型態設有專節加以規範,因此種交易型態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應受該法之規
制。惟現行實務上常見之「誘導邀約」情況,即企業經營者往往藉由展覽、贈送或其他
活動方式,而取得與消費者接觸之機會,以各式說法誘發消費者與之締約之動機,使消
費者「被動」同意前往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辦公處所或其他場所,洽談締約事宜,並
於該次洽談中即與企業經營者合意締約,消費者於此種「誘導邀約」下同樣具有欠缺事
前準備與未及深思熟慮之情,故通說認為於此種情狀下締結之買賣契約,仍屬於消費者
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買賣」,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仍應有該法相關規範之適用。
2.所謂「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為達保護消費者在無心理準備下與企
業經營者訂立買賣契約之旨,此處之「其他場所」,解釋上凡消費者無法正常考慮締約
機會之任何場所即屬之,而非以「限於須經消費者要約始能訪問進入之場所」為限。
管見以為,就本案狀況而言,若招攬人使用贈送方式,誘使您去填寫問卷,應與該該判決
所提到的狀況相符,應得以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十九條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書面通知以存證信函較妥當)。
如果他說我們契約約定不能退貨,請記得消保法19條第2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
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前規定就是七日解約約定)
如果商品產生爭議時,您可以直接向下面單位反應:
消保法第43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
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消保法第44條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
調解。」
判決部分:尚有幾則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小上字第三九號)等,
皆有誘導邀約之判決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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