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bit1024 (体验多样生活)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消费] 在百货公司逛街被柜姊拉至专柜前消费
时间Thu Nov 1 03:02:11 2007
※ 引述《virrin (杰克史派罗)》之铭言:
: 想请问以下情况是否适用7日监赏退货
: 我在西门町远百逛街经过楼梯口有个柜姐发了一包试用品
: 我伸手要去拿时她请我到柜台帮她填写问卷 填完才能兑换
: 之後开始不停在我手上试用涂抹保养品
: 在一时被柜姐三寸不烂之舌的推销下 刷卡买了一组4000块钱的商品
: 後来回家上网看了这家商品评价感觉两极化
: 而且仔细商品的包装简陋 觉得对他很不安心@@
: 我是被推销员拉至专柜而不是主动上门的购买的
: 不知道此状况是否符合7天监赏期 我包装都拆了 但是东西尚未使用
: 请帮我评监一下 谢谢~~
上面有则新闻是在展览买的,我把上面那新闻的判决主要理由内容给你好了: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96年度消小上字第1号)
1.而所谓「访问买卖」,系指企业经营者未经邀约而在消费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
售,所为之买卖,同法第2 条第11款亦有明定。此种交易型态与企业经营者传统上在店
铺进行销售行为之方式迥异,访问买卖之买受人在欠缺事前准备之心理状况下,囿於企
业经营者之强力促销手段,辄未经深思熟虑即迳与企业经营者缔结契约,为贯彻保护消
费者权益、促进国民消费生活安全、提昇国民消费生活品质之目的,消费者保护法乃就
此种交易型态设有专节加以规范,因此种交易型态所生之权利义务关系,应受该法之规
制。惟现行实务上常见之「诱导邀约」情况,即企业经营者往往藉由展览、赠送或其他
活动方式,而取得与消费者接触之机会,以各式说法诱发消费者与之缔约之动机,使消
费者「被动」同意前往企业经营者之营业所、办公处所或其他场所,洽谈缔约事宜,并
於该次洽谈中即与企业经营者合意缔约,消费者於此种「诱导邀约」下同样具有欠缺事
前准备与未及深思熟虑之情,故通说认为於此种情状下缔结之买卖契约,仍属於消费者
保护法所规范之「访问买卖」,契约当事人之权利义务仍应有该法相关规范之适用。
2.所谓「在消费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为达保护消费者在无心理准备下与企
业经营者订立买卖契约之旨,此处之「其他场所」,解释上凡消费者无法正常考虑缔约
机会之任何场所即属之,而非以「限於须经消费者要约始能访问进入之场所」为限。
管见以为,就本案状况而言,若招揽人使用赠送方式,诱使您去填写问卷,应与该该判决
所提到的状况相符,应得以消费者保护法(下称消保法)第十九条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内,
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书面通知以存证信函较妥当)。
如果他说我们契约约定不能退货,请记得消保法19条第2项「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
定所为之约定无效。」(前规定就是七日解约约定)
如果商品产生争议时,您可以直接向下面单位反应:
消保法第43条
「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得向企业经营者、消费者保
护团体或消费者服务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诉。
企业经营者对於消费者之申诉,应於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妥适处理之。
消费者依第一项申诉,未获妥适处理时,得向直辖市、县 (市) 政府消费者保护官申诉
。」
消保法第44条
「消费者依前条申诉未能获得妥适处理时,得向直辖市或县 (市) 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
调解。」
判决部分:尚有几则判决(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小上字第三九号)等,
皆有诱导邀约之判决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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