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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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公司內發生的問題
時間Wed Oct 31 23:12:37 2007
※ 引述《redmoon2004 ()》之銘言:
: 版上的先進大家好,小弟我第一次出社會工作;在公司裡看到一些問題,
: 大家因為懼於老闆的營淫威而不敢聲張;上來請問各位先進該怎麼辨。
: 在此先謝謝大家。
: 首先想請問一下便利商店(7-11)的員工有在勞基法的保障之內嗎?
不用想太多,只要是受僱於公司行號有九成五以上的機率都適用勞動基準法,
只要你幫雇主工作,就不用適用不適用問題,就當作自己適用.
在此說明一些有可能不適用的行業:
1.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工&老師 代課老師之類的行業
2.非營利事業單位或基金會
3.娛樂事業從業人員 & 公家機關工作者
4.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人員
這是比較常見的,但是判定還是要依照個案來論適用不適用,並非絕對不適用,
因為有些公司行號會假冒或偽裝自己屬於不適用之行業.
: 條文一開始就是適用的職業,不過我不知道便利商店的職員適不適用。
: 以下是我遇到的一些問題
: 1.進公司前有簽一份合約,上面寫說離職前要在4個星期前告知。
: 如違反必須要附找人代班的工資。
: 這條跟勞基法上規定的不一樣,可是我又有簽合約,這樣我就必須在四週前告知嗎?
關於離職的事項,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即可,比法令嚴苛部分為無效.
: 2.我們每週只能休一天,而且遇到有五個星期的月份還只能休四天;國定假日和颱風假
:
: 都沒有休。我有個同事每天加班三個小時,他早班早上七點上班,下午三點下班,不
: 過因為要做帳,每天都搞到六點才走。可是實領的薪水才一萬七,我想請問這樣的話
:
: 他覺得很受不了,而且因為這件事跟家人起了掙執。想請問他該怎麼解決這件事。
: (補充:我們每月最少工做208小時,而且節日沒加班費;有加班費的只有班表上
:
: 排班超過八小時才有,而且加班費只有82元。)
加班費計算部分,是單日工作超過8小時 或 雙週超過84小時部分要給加班費,
而每七日至少要休假一日,所以每個月只能休四天,這一定有違法,
因為每七日休一日,總是有幾個月可以休假5日,而此休假權利雇主不得剝奪.
原po應是全時工作者,應該是要以月薪計酬居多,
計算加班費公式如下:(舉例用最低薪資)
時薪=月薪(17280)/每月天數(以民法計算為30)/每日工作8小時(8)=72
加班費(第1-2小時)=時薪(72)*1.33=95.76
加班費(第3-4小時)=時薪(72)*1.66=119.52
以上是最低薪資的算法,如果老闆給低於此方法計算者皆為違反勞動基準法.
: 3.我們每次盤點有少東西,老闆就從我們薪水裡扣錢;我想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 我們應該幫忙分擔店裡被偷東西的成本損失嗎?
不行,雇主的營運風險責任不該由勞工承擔,除非雇主能夠舉證是某員工的責任,
由於某員工的個人過失才會導致此損失,如果無法舉證就不能叫勞工負擔.
(ex:某員工看見a顧客偷東西卻視而不見)
: 4.現在我要離職了,可是老闆用找不到人不讓我走;而且我有依規定在四週前告知,那
: 我可以在我希望的時間裡離開嗎?
這個按照問題一的回答,看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就好了.
: 5.我想跟老闆要我的薪資証明和出退勤的時間表,這些東西老闆有沒有義務要給我呢?
: 以上幾點問題想請達人幫我解答一下,感謝。
關於薪資證明跟出缺勤紀錄表為公司的紀錄資料,老闆沒有義務給你(法律沒規定),
你自己要想辦法先去複印或留下紀錄,免得到時候協調 調解時沒證據,
這時候各說各話會比較麻煩.
(ex:發薪帳戶存摺明細 薪資條或出缺勤紀錄卡或勞健保投保明細影本)
以上自己要去存底,如果要被資遣 解雇 或是 自行離職都會造成勞資糾紛,
有預感要離開公司最好就開始準備上述資料,免得後面沒有資料佐證,
但是沒有資料可以佐證也沒有差,仍是可以去勞工局申訴.
因為的確法律是沒有規定要給勞工影本,但是主管機關要檢查時,
雇主還是有拿出來查核的義務.
以上為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也提供給原po跟版友做參考.
附上所提到的法律: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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