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谁来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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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公司内发生的问题
时间Wed Oct 31 23:12:37 2007
※ 引述《redmoon2004 ()》之铭言:
: 版上的先进大家好,小弟我第一次出社会工作;在公司里看到一些问题,
: 大家因为惧於老板的营淫威而不敢声张;上来请问各位先进该怎麽辨。
: 在此先谢谢大家。
: 首先想请问一下便利商店(7-11)的员工有在劳基法的保障之内吗?
不用想太多,只要是受雇於公司行号有九成五以上的机率都适用劳动基准法,
只要你帮雇主工作,就不用适用不适用问题,就当作自己适用.
在此说明一些有可能不适用的行业:
1.公私立学校教职员工&老师 代课老师之类的行业
2.非营利事业单位或基金会
3.娱乐事业从业人员 & 公家机关工作者
4.公私立学术研究机构人员
这是比较常见的,但是判定还是要依照个案来论适用不适用,并非绝对不适用,
因为有些公司行号会假冒或伪装自己属於不适用之行业.
: 条文一开始就是适用的职业,不过我不知道便利商店的职员适不适用。
: 以下是我遇到的一些问题
: 1.进公司前有签一份合约,上面写说离职前要在4个星期前告知。
: 如违反必须要附找人代班的工资。
: 这条跟劳基法上规定的不一样,可是我又有签合约,这样我就必须在四周前告知吗?
关於离职的事项,参照劳动基准法第十六条规定即可,比法令严苛部分为无效.
: 2.我们每周只能休一天,而且遇到有五个星期的月份还只能休四天;国定假日和台风假
:
: 都没有休。我有个同事每天加班三个小时,他早班早上七点上班,下午三点下班,不
: 过因为要做帐,每天都搞到六点才走。可是实领的薪水才一万七,我想请问这样的话
:
: 他觉得很受不了,而且因为这件事跟家人起了挣执。想请问他该怎麽解决这件事。
: (补充:我们每月最少工做208小时,而且节日没加班费;有加班费的只有班表上
:
: 排班超过八小时才有,而且加班费只有82元。)
加班费计算部分,是单日工作超过8小时 或 双周超过84小时部分要给加班费,
而每七日至少要休假一日,所以每个月只能休四天,这一定有违法,
因为每七日休一日,总是有几个月可以休假5日,而此休假权利雇主不得剥夺.
原po应是全时工作者,应该是要以月薪计酬居多,
计算加班费公式如下:(举例用最低薪资)
时薪=月薪(17280)/每月天数(以民法计算为30)/每日工作8小时(8)=72
加班费(第1-2小时)=时薪(72)*1.33=95.76
加班费(第3-4小时)=时薪(72)*1.66=119.52
以上是最低薪资的算法,如果老板给低於此方法计算者皆为违反劳动基准法.
: 3.我们每次盘点有少东西,老板就从我们薪水里扣钱;我想请问这样是可以的吗?
: 我们应该帮忙分担店里被偷东西的成本损失吗?
不行,雇主的营运风险责任不该由劳工承担,除非雇主能够举证是某员工的责任,
由於某员工的个人过失才会导致此损失,如果无法举证就不能叫劳工负担.
(ex:某员工看见a顾客偷东西却视而不见)
: 4.现在我要离职了,可是老板用找不到人不让我走;而且我有依规定在四周前告知,那
: 我可以在我希望的时间里离开吗?
这个按照问题一的回答,看劳动基准法第16条规定就好了.
: 5.我想跟老板要我的薪资证明和出退勤的时间表,这些东西老板有没有义务要给我呢?
: 以上几点问题想请达人帮我解答一下,感谢。
关於薪资证明跟出缺勤纪录表为公司的纪录资料,老板没有义务给你(法律没规定),
你自己要想办法先去复印或留下纪录,免得到时候协调 调解时没证据,
这时候各说各话会比较麻烦.
(ex:发薪帐户存摺明细 薪资条或出缺勤纪录卡或劳健保投保明细影本)
以上自己要去存底,如果要被资遣 解雇 或是 自行离职都会造成劳资纠纷,
有预感要离开公司最好就开始准备上述资料,免得後面没有资料佐证,
但是没有资料可以佐证也没有差,仍是可以去劳工局申诉.
因为的确法律是没有规定要给劳工影本,但是主管机关要检查时,
雇主还是有拿出来查核的义务.
以上为个人意见,有错请指正,也提供给原po跟版友做参考.
附上所提到的法律: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5 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於
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
第 16 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第 24 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
倍发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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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unhappy 来自: 220.136.197.38 (10/31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