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騎士)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關於學生喜歡在個人網誌上罵人髒話....
時間Sat Oct 27 00:53:24 2007
一、刑事部份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污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網路屬於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處所,符合公然之要件;而所謂「
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該學生所言之字句,係對師長極
不尊重之謾罵當屬污辱無疑,符合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且學生應係出
於故意而為此公然污辱之行為,具主觀構成要件。故該學生之行為符合
本罪之構成要件。
該學生亦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惟依刑法18條第一項「未滿十四歲人之
行為,不罰。」及第二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
刑。」故如該學生若未滿十四歲,因欠缺罪責,則不成立犯罪。
另外,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觸犯刑事案件,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之(少年事件處理法§2、§3)。這部分我就沒特別研究了。
刑事部份,你可以把網頁印一印,去提出公然污辱告訴,到時候看檢方
如何處理,如果只是要給學生教訓,等到被父母懲罰或是道歉後再撤回
告訴即可。
二、民事部份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民法第 195 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事部份,簡單講,你可以把父母一起告進去請求連帶負責。名譽受損可
請求金錢賠償(撫慰金),至於所謂「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可以
請求登報道歉(這東西常常最花錢)。記得把父母一起列為被告,應該可
以讓父母警惕一下,注意到小孩需要管教。
三、小結
我覺得這種小事,刑事比較不容易告成(不過刑事告訴不用錢,告不成也
不會怎樣);告民事部份應該比較容易,而且可以連帶讓家長嚐到苦頭,
效果應該不錯,不過要一點點裁判費。注意一下,要被學生謾罵的人才可
以提告。大致如此,請自行參酌。有其他需要補充的部份,就請其他高人
幫忙啦。告一告也好,現在國中生都欠人修理,老師不能管就讓司法來管
看看好了。
※ 引述《baller5438 (大學知道)》之銘言:
: 我是一個國中的訓導人員
: 我知道,老師不可以罵學生
: 因為這是違法的
: 但是,我想瞭解的是
: 學生常常會在個人網誌上罵東罵西的
: 對於老師的批評,幾乎能用的、想的到髒字都用上了
: 甚至還會直接指名道姓
: 例如:
: 你媽的超幽默喔?
: 媽的你寫聯絡簿寫那個什麼
: 要死不會趕快去死一死喔
: 還在那邊活在這是上又什麼意義?
: 對
: 你他媽的你再是上大概也沒意義吧
: 去死一死吧你
: 看了就會 ㄉㄡˋ ㄉㄨㄚˇ
: ******************************************
: 現在訓導處是怎樣
: 要錄不錄干你屁事
: 愛管就是這樣喇`
: 邀受
: 死X淑X 賤
: 一直白目白目的說
: 你怎樣
: 三八機阿
: 男人婆
: 還有那個劉娘砲
: 賤
: 娘到爆炸
: ************************************
: 試問學生這樣的作為有觸法嗎?
: 我們應該怎樣去提醒學生?
: 麻煩大家為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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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9.29.52
1F:推 moist:推最後一句 其實何止是國中生 網路上大學生研究生欠修理的 10/27 23:07
2F:→ moist:也是不少 10/27 23:08
3F:推 baller5438:謝謝您的意見,我會去找相關的判例,來提醒他們的 10/28 07:55
4F:推 Rechtmann:注意一下時效,刑事半年,民事兩年。 10/28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