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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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关於学生喜欢在个人网志上骂人脏话....
时间Sat Oct 27 00:53:24 2007
一、刑事部份
刑法第 309 条 (公然污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网路属於不特定多数人可共见共闻之处所,符合公然之要件;而所谓「
侮辱」,乃对他人为轻蔑表示之行为,该学生所言之字句,系对师长极
不尊重之谩骂当属污辱无疑,符合本罪之客观构成要件;且学生应系出
於故意而为此公然污辱之行为,具主观构成要件。故该学生之行为符合
本罪之构成要件。
该学生亦不具备阻却违法事由,惟依刑法18条第一项「未满十四岁人之
行为,不罚。」及第二项「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
刑。」故如该学生若未满十四岁,因欠缺罪责,则不成立犯罪。
另外,12岁以上未满18岁之人触犯刑事案件,应依少年事件处理法处理
之(少年事件处理法§2、§3)。这部分我就没特别研究了。
刑事部份,你可以把网页印一印,去提出公然污辱告诉,到时候看检方
如何处理,如果只是要给学生教训,等到被父母惩罚或是道歉後再撤回
告诉即可。
二、民事部份
民法第 184 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
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87 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
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
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
如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全部或
一部之损害赔偿。
前项规定,於其他之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之行为致第三人受损
害时,准用之。
民法第 195 条第一项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民事部份,简单讲,你可以把父母一起告进去请求连带负责。名誉受损可
请求金钱赔偿(抚慰金),至於所谓「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可以
请求登报道歉(这东西常常最花钱)。记得把父母一起列为被告,应该可
以让父母警惕一下,注意到小孩需要管教。
三、小结
我觉得这种小事,刑事比较不容易告成(不过刑事告诉不用钱,告不成也
不会怎样);告民事部份应该比较容易,而且可以连带让家长嚐到苦头,
效果应该不错,不过要一点点裁判费。注意一下,要被学生谩骂的人才可
以提告。大致如此,请自行参酌。有其他需要补充的部份,就请其他高人
帮忙啦。告一告也好,现在国中生都欠人修理,老师不能管就让司法来管
看看好了。
※ 引述《baller5438 (大学知道)》之铭言:
: 我是一个国中的训导人员
: 我知道,老师不可以骂学生
: 因为这是违法的
: 但是,我想了解的是
: 学生常常会在个人网志上骂东骂西的
: 对於老师的批评,几乎能用的、想的到脏字都用上了
: 甚至还会直接指名道姓
: 例如:
: 你妈的超幽默喔?
: 妈的你写联络簿写那个什麽
: 要死不会赶快去死一死喔
: 还在那边活在这是上又什麽意义?
: 对
: 你他妈的你再是上大概也没意义吧
: 去死一死吧你
: 看了就会 ㄉㄡˋ ㄉㄨㄚˇ
: ******************************************
: 现在训导处是怎样
: 要录不录干你屁事
: 爱管就是这样喇`
: 邀受
: 死X淑X 贱
: 一直白目白目的说
: 你怎样
: 三八机阿
: 男人婆
: 还有那个刘娘炮
: 贱
: 娘到爆炸
: ************************************
: 试问学生这样的作为有触法吗?
: 我们应该怎样去提醒学生?
: 麻烦大家为我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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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229.29.52
1F:推 moist:推最後一句 其实何止是国中生 网路上大学生研究生欠修理的 10/27 23:07
2F:→ moist:也是不少 10/27 23:08
3F:推 baller5438:谢谢您的意见,我会去找相关的判例,来提醒他们的 10/28 07:55
4F:推 Rechtmann:注意一下时效,刑事半年,民事两年。 10/28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