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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之銘言: : ※ 引述《Sky0610 (空)》之銘言: : : 幫我一位親戚代po,事情是這樣的.. : : 他今年51歲,在一家小工廠工作 : : 算日薪有做有錢的那種(因為必須養小孩沒辦法跑) : : 今年年初開始老闆因為接不到訂單,加上重心轉移到大陸 : : 所以工作漸漸變得非常少,每星期都休四~五天 : : 而且是不固定休星期幾,讓員工想兼職都很困難 : : 甚至一個月連最低法定薪資都領不到 : : 由於工廠大部分的老員工都做十幾二十年(都是有做才有錢的) : : 老闆的心態是希望員工受不了自己辭職,這樣他就不用付資遣費... : : 請問像這種公司有違法嗎?該怎麼做才能爭取到應有的權益? : 目前以我的見解還看不出違法部份,但是要儘早想辦法拿資遣費, : 要不然公司停擺資金轉往大陸,到時候公司沒錢,就啥麼都拿不到了. : (本來是想說罷工,但是這種罷工應該對公司無效,要拿資遣費免不了走民訴途徑) 這邊附上一條大量解僱法中的一條通報義務的規定,這條主要就是防範這種企業 預備大量解僱的情形,這雖然只有讓主管機關去檢查的效果,但是可以作為談判上 的「武器」不妨可以參考一下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11 條 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 員 向主管機關通報: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 數逾二百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 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達二 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三、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 四、決議併購。 五、最近二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 前項規定所稱相關單位或人員如下: 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為工會或該事業單位之勞工;第四 款為事業單位。 二、第二款為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 主管機關得於接獲前項通報三日內前往事業單位查訪,查訪時得令其提出 說明或限期令其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對於事業單位提供之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 。 : : 不然他這種年紀幾乎是很難再找到工作了... : 老實說,你親戚的情況很棘手,如果所有老員工都是以日計薪, : 如果是按件計薪那還比較有救,可用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去終止勞動契約, : 但是今天情況是以日計薪,就沒辦法符合法定條文解釋來適用, : 以我的想法如果要拿資遣費的話,只能夠從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下手, : (這條要用的小心,建議諮詢一下律師) : 所以必須要找出來雇主作出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之事情,且危害"a勞工"權益事項, : 促成"a勞工"能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給付.(要以個別勞工來發動終止勞動契約) : 以最簡單雇主會觸犯的情況多為: 薪資逾期給付 未幫勞工投保勞保 : 不給加班費 超時工作 未給最低薪資..等. : 以你的情況雇主最容易犯的 莫過於 薪資逾期未給 未投保勞保 跟 未給最低薪資 : (ps:未投保勞健保:雖以日計薪,但工廠人數大於5人時,雇主有義務在勞工給付勞務時, : 幫其投保勞保 : 未給付最低薪資:最低薪資=95*8=760 這是日薪最低規範) : 說真的現在工廠生產停擺,對你親戚很不利,因為計算資遣費的基數是近半年平均薪資, : 怎麼算搞不好平均薪資都在最低薪資附近或甚至更少,所以對老員工很不利. : 建議最好是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六款終止勞動契約,然後立刻集體提出民事求償訴訟, : 重點是要馬上對老闆資產提出假扣押,才是能拿到資遣費的上上之策. : (趁公司還有資產的時候快點扣押,免得勝訴公司脫產拿不到錢) : (律師費用可能所有勞工分攤,假扣押的費用也是) : 另外再強力建議,叫你的親戚打電話去縣市政府勞工局詢問義務律師諮詢時間, : 我文章講的只是大概情況解析,把你親戚的情況再跟義務諮詢律師講一遍, : 看看諮詢律師能不能給啥麼意見跟對策,也可以讓你親戚更了解目前情況. :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 虞者。 :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 為者。 :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 果者。 :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 之工作者。 :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 十日內為之。 :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 心若改變,你的態度跟著改變; 態度改變,你的習慣跟著改變; 習慣改變,你的性格跟著改變; 性格改變,你的人生跟著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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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23.130 ※ 編輯: yororinpns 來自: 61.31.23.141 (10/25 05:29) ※ 編輯: yororinpns 來自: 61.31.23.141 (10/2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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