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rorinpns (什麽鸟鸟跟鸟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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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这种公司算违法吗?
时间Thu Oct 25 03:35:19 2007
※ 引述《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谁来救我)》之铭言:
: ※ 引述《Sky0610 (空)》之铭言:
: : 帮我一位亲戚代po,事情是这样的..
: : 他今年51岁,在一家小工厂工作
: : 算日薪有做有钱的那种(因为必须养小孩没办法跑)
: : 今年年初开始老板因为接不到订单,加上重心转移到大陆
: : 所以工作渐渐变得非常少,每星期都休四~五天
: : 而且是不固定休星期几,让员工想兼职都很困难
: : 甚至一个月连最低法定薪资都领不到
: : 由於工厂大部分的老员工都做十几二十年(都是有做才有钱的)
: : 老板的心态是希望员工受不了自己辞职,这样他就不用付资遣费...
: : 请问像这种公司有违法吗?该怎麽做才能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 目前以我的见解还看不出违法部份,但是要尽早想办法拿资遣费,
: 要不然公司停摆资金转往大陆,到时候公司没钱,就啥麽都拿不到了.
: (本来是想说罢工,但是这种罢工应该对公司无效,要拿资遣费免不了走民诉途径)
这边附上一条大量解雇法中的一条通报义务的规定,这条主要就是防范这种企业
预备大量解雇的情形,这虽然只有让主管机关去检查的效果,但是可以作为谈判上
的「武器」不妨可以参考一下
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
第 11 条 雇用劳工三十人以上之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关单位或人
员
向主管机关通报:
一、雇用劳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下者,积欠劳工工资达二个月;雇用劳工人
数逾二百人者,积欠劳工工资达一个月。
二、积欠劳工保险保险费、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或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达二
个月,且金额分别在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
三、全部或主要之营业部分停工。
四、决议并购。
五、最近二年曾发生重大劳资争议。
前项规定所称相关单位或人员如下:
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为工会或该事业单位之劳工;第四
款为事业单位。
二、第二款为劳工保险局、中央健康保险局。
主管机关得於接获前项通报三日内前往事业单位查访,查访时得令其提出
说明或限期令其提供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主管机关承办人员对於事业单位提供之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应保守秘密
。
: : 不然他这种年纪几乎是很难再找到工作了...
: 老实说,你亲戚的情况很棘手,如果所有老员工都是以日计薪,
: 如果是按件计薪那还比较有救,可用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去终止劳动契约,
: 但是今天情况是以日计薪,就没办法符合法定条文解释来适用,
: 以我的想法如果要拿资遣费的话,只能够从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下手,
: (这条要用的小心,建议谘询一下律师)
: 所以必须要找出来雇主作出违反劳动契约或法令之事情,且危害"a劳工"权益事项,
: 促成"a劳工"能终止劳动契约并请求资遣费给付.(要以个别劳工来发动终止劳动契约)
: 以最简单雇主会触犯的情况多为: 薪资逾期给付 未帮劳工投保劳保
: 不给加班费 超时工作 未给最低薪资..等.
: 以你的情况雇主最容易犯的 莫过於 薪资逾期未给 未投保劳保 跟 未给最低薪资
: (ps:未投保劳健保:虽以日计薪,但工厂人数大於5人时,雇主有义务在劳工给付劳务时,
: 帮其投保劳保
: 未给付最低薪资:最低薪资=95*8=760 这是日薪最低规范)
: 说真的现在工厂生产停摆,对你亲戚很不利,因为计算资遣费的基数是近半年平均薪资,
: 怎麽算搞不好平均薪资都在最低薪资附近或甚至更少,所以对老员工很不利.
: 建议最好是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第六款终止劳动契约,然後立刻集体提出民事求偿诉讼,
: 重点是要马上对老板资产提出假扣押,才是能拿到资遣费的上上之策.
: (趁公司还有资产的时候快点扣押,免得胜诉公司脱产拿不到钱)
: (律师费用可能所有劳工分摊,假扣押的费用也是)
: 另外再强力建议,叫你的亲戚打电话去县市政府劳工局询问义务律师谘询时间,
: 我文章讲的只是大概情况解析,把你亲戚的情况再跟义务谘询律师讲一遍,
: 看看谘询律师能不能给啥麽意见跟对策,也可以让你亲戚更了解目前情况.
: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 第 14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 一、雇主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
: 虞者。
: 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於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 为者。
: 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於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
: 果者。
: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 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於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
: 之工作者。
: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 十日内为之。
: 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解雇或已将患有恶性传
: 染病者送医或解雇,劳工不得终止契约。
: 第十七条规定於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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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23.130
※ 编辑: yororinpns 来自: 61.31.23.141 (10/25 05:29)
※ 编辑: yororinpns 来自: 61.31.23.141 (10/25 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