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n1125b (一抔黃土把我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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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文化] 如何申請認定古蹟?
時間Sat Oct 20 22:54:45 2007
: 我還是不了解為何您說公所是違法工程
: 既然不是公告之古蹟 自然不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所保障的"古蹟"
: "古蹟"不是報紙說了就算
: 您附的網頁上的法條以及文化局回覆也不相衝突
: 文化局的回覆我看不出任何問題
: 您到底覺得哪邊違法了?
: 我倒認為若文化局正面回應你的要求
: 那倒是有違法之嫌
: 可以說一下到底那邊違法嗎?
說到這個違法說來話長,(如果有興趣下面附的網址相關文章有寫)
只是在文化局沒有答復我以前,很多人都以為舊橋已經是古蹟了,
(原來以前的鄉公所人員都不會去辦理法定程序...)
但這次包商不斷的變更工程設計,以至於侵害到古蹟的完整性。
屢次建議文化局,才知道竟然不是法定古蹟?所以包商胡搞瞎搞,
似乎就是合法行為了!至於文化局和鄉公所的現勘結果,認為「橋面上非原有構造物」,
但是我指證「橋面上白色水泥護欄」係原有構造物,
文化局才回說「如係原有構造物,那應是原物拆除後重新復原」。
關於我的後續建議,只說要求鄉公所「盡量參考」......
問題是這個鄉公所和包商有一腿,之前許多違法事情目前都被縣府暫時擋下。
所以即使文化局這樣子回,我已經可以預料這種沒有強制性的要求,
一定會被當成耳邊風,包商繼續我行我素,管你什麼古橋咧!
我翻閱新修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撰寫了一個申請狀,
文建會網站寫說我這麼作就可以啟動文資認定程序,
主管機關應調查提具古蹟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建立檔案列冊處理,以利後續追蹤。
http://tw.myblog.yahoo.com/jw!epXynTaCHB2bcRSayhyXsQo-/article?mid=26
請問我這樣子做還有缺了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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