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負擔了義務卻無法享有權利,這是什麼樣的邏輯呢?
: 我查了大法官釋字 但是只查到有關於騎樓不能擺設攤位
: 它的概念是因為土地所有權人擁有騎樓就必須有義務讓大眾通行
: 因此對於他們不能擺設攤位 是財產權上的限制
: 但......我還是不太了解為什麼不能種花養鳥(不影響通行的前提下 面積不到1平方米)
簡單的說
在建築當初之所以可以建騎樓
就是因為該建築的設計
負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
也就是說
您所享有的權利就是"住在有騎樓的房子"
您家中的一樓租給人開店
如果沒有騎樓
我想租金會大打折扣
怎麼可以說您都沒享受權利呢^ ^
(騎樓對臺灣人的好處很多
不一一列舉
如果沒有好處 就不會有人要蓋騎樓了)
所以土地的財產權是你的
但是這個部分的使用權卻是受到限制的
如果你不希望你的土地被公眾通行跟利用
那當初就不要建騎樓
您所說的情形
種花養鳥到底有沒有影響通行
並不是由您所界定
如果使用面積是一平方米叫做不影響通行
那一點二平方米算不算影響呢?
如果是一點四米呢??
既然規定騎樓是供公眾通行之用
原則上不管有沒有影響
(事實上 怎麼可能沒影響 只有影響大小的問題)
除非是特許情況
就是不能做其他的用途
※ 編輯: TPCMAX 來自: 125.232.119.107 (10/17 19:32)
1F:推 wwyy7008:法定騎樓建蔽率100%~且騎樓之面積不需記入容積檢討 10/18 12:18
2F:→ wwyy7008:等於政府送你這個空間~ 10/18 12:20
3F:推 wwyy7008:但政府如規劃完善的人行道系統~不就沒這問題了????? 10/18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