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负担了义务却无法享有权利,这是什麽样的逻辑呢?
: 我查了大法官释字 但是只查到有关於骑楼不能摆设摊位
: 它的概念是因为土地所有权人拥有骑楼就必须有义务让大众通行
: 因此对於他们不能摆设摊位 是财产权上的限制
: 但......我还是不太了解为什麽不能种花养鸟(不影响通行的前提下 面积不到1平方米)
简单的说
在建筑当初之所以可以建骑楼
就是因为该建筑的设计
负有供公众通行的义务
也就是说
您所享有的权利就是"住在有骑楼的房子"
您家中的一楼租给人开店
如果没有骑楼
我想租金会大打折扣
怎麽可以说您都没享受权利呢^ ^
(骑楼对台湾人的好处很多
不一一列举
如果没有好处 就不会有人要盖骑楼了)
所以土地的财产权是你的
但是这个部分的使用权却是受到限制的
如果你不希望你的土地被公众通行跟利用
那当初就不要建骑楼
您所说的情形
种花养鸟到底有没有影响通行
并不是由您所界定
如果使用面积是一平方米叫做不影响通行
那一点二平方米算不算影响呢?
如果是一点四米呢??
既然规定骑楼是供公众通行之用
原则上不管有没有影响
(事实上 怎麽可能没影响 只有影响大小的问题)
除非是特许情况
就是不能做其他的用途
※ 编辑: TPCMAX 来自: 125.232.119.107 (10/17 19:32)
1F:推 wwyy7008:法定骑楼建蔽率100%~且骑楼之面积不需记入容积检讨 10/18 12:18
2F:→ wwyy7008:等於政府送你这个空间~ 10/18 12:20
3F:推 wwyy7008:但政府如规划完善的人行道系统~不就没这问题了????? 10/18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