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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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租賃] 租屋售出,新房東要漲房租,不給就得搬走
時間Tue Oct 16 22:51:11 2007
一、債之相對性
契約僅具債之效力,只在契約當事人間有效力,不拘束其他第三人。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3243號判例即明白表示:「買賣契約僅
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基於債之相對性,
前後兩屋主間之買賣契約,只在其兩人間有效,你並不受拘束。故原
屋主於其買賣契約中約定「要承擔我的租約,租金7000元」,與你無
涉,你不受該契約之拘束,他只可向原屋主主張。
二、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
民法第425條第1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
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第
2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
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此係特別保護承租人所設之規定,新所有權
人依此條發生法定契約承擔,必須承擔原所有權人契約當事人之地位
而成為原租賃之當事人。這是民法針對債之相對性所為之特別規定,
你跟原屋主的租賃契約關係,轉變為你跟新屋主的契約關係,新屋主
須受原租賃契約之約束。
簡單講,把你的租賃契約拿出來,就是原本出租人的名字,變成新的
屋主而已,其他都不變。所以如果原本契約是每月6000,租期一年,
除非經過你同意重新約定,否則新屋主不得任意違約,不然即有違約
金賠償的問題(看一下契約怎麼寫),依約你每月只需交6000元租金
到這一年約滿,他說什麼都不必理他。
三、無故侵入住居罪
至於打鑰匙,看一下契約有沒有吧,如果沒有約定你必須留鑰匙給房
東,一樣不必理他。另外,除非經過你同意,房東亦無權進入你的房
間,否則即違反刑法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這點請明確告知房東
請他不要以身試法。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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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跟新房東好好溝通,不然你可以把上面的內容整理一下,寫一張存證信
函給你房東,到時候他若真闖進房子裡趕你就直接告侵入住居罪。另外,
這段期間可以先開始找新屋子了,並且居住時小心不要毀損房間任何設備
避免屆時約滿發生糾紛(可能會被找麻煩)。
※ 引述《popply (眼線很重要...)》之銘言:
: 最近租了多年的房子,屋主在重簽一年租約的一個月後,突然將房子賣給他人。
: 我剛租的時候是租7000元,後來屋主主動降到6000元,之後幾年到現在的租約上,
: 房租也都是寫6000元。(我是一年租滿再簽一年,每次都只簽一年)
: 他們的買賣契約上有寫說新屋主要承擔我的租約。我也打算繼續租
: 結果新屋主突然說非7000元不租,還說他聽到的消息是舊屋主之前都租我7000元,
: (真想問他跟誰聽的= = )
: 如果我房租不付7000元的話,就要我在她們交屋的時候要把東西搬乾淨,但是,
: 她們下禮拜就交屋了!!
: 我告訴他這幾年我都租6000元,合約上也是寫這樣,但是他說他不可能6000元租我,
: 剛剛還打電話來跟我說(態度很兇),她們買賣契約上是寫說 「要承擔我的租約,
: 租金7000元」。我不付就趕快搬家,他要整理房子了,還說最多只給我半個月找房子...
: 難道這樣我和舊房東所簽租約寫的租金就不算數了嗎?
: (舊房東目前不知去向了= =)
: 看她們買賣契約寫多少就算多少嗎?她們寫說租金一萬,
: 我就要一萬才能繼續租嗎?那幹嘛還要簽租約呢 > <
: 新房東還叫我要打租屋處的鑰匙給他(錢要我出),因為她們交屋的時候要有鑰匙,
: 我可以不打給他嗎?(因為他現在又還不是我的房東,就算之後是,
: 把自己住家的鑰匙交給別人,還是覺得很不放心,之前跟舊房東租的時候也沒給)
: 這樣不曉得適不適用 買賣不破租賃 (因為他沒不租我,是漲價)
: 我可以要求他以原房租租我嗎?(可是他一直說她們買賣合約上寫說我的租金是7000)
: 可以不打鑰匙給他嗎ꄊ: 我可以提出哪些法條跟他說呢?
: (他態度從一開始就很差,不管我多客氣的講都沒用,所以我可能要從法的層面試看看)
: 拜託大家幫幫我,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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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229.29.52
1F:→ Rechtmann:修正第一段,並補上最高法院判例一則。 10/17 02:03
2F:推 popply:感謝^^,寫得好詳細。可是租約裡沒寫到屋主違約金的部分,ꠠ 10/17 08:11
3F:→ popply:如果她硬要趕,是不是就沒辦法了(因為她沒違約金要付)>< 10/17 08:14
4F:推 FlashGet:樓上... 你怎鬼打牆了 她怎麼趕 一進來就報侵入民宅了呀 10/17 09:00
5F:推 popply:欸 對耶 謝謝F板友 我被這件事弄得頭都昏了 ^^||| 10/17 10:56
※ 編輯: Rechtmann 來自: 220.229.29.52 (10/17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