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不適用勞基法的機構可以任意扣押薪資嗎?
時間Tue Oct 16 09:48:00 2007
※ 引述《wilddream (好想談戀愛)》之銘言:
: 請問,我在社福單位待了一個半月的日子,共45天
: 據勞工局解釋,該機構是不採用勞基法的,
: 那我在一週前提離職,老闆有權利扣押我的薪資嗎?
: 因該機構只剩下我一個人,那我得為機構的損失負責嗎?
我們用一般的邏輯思考一下
不適用勞基法,是不是可以任意傷害員工的福利?
不適用勞基法,是不是就可以不給員工薪水?
不適用勞基法,難道中華民國沒有其他的法律?
勞基法是近代產物,早期並無勞基法的存在,但是難道以前的員工
都是做功德不拿錢嗎?
我就民法的思維推論一下
你在一家不適用勞基法的機構服務,雙方所簽訂的契約,應適用民法
所以,不適用勞基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的合約,就成為很重要的依據
如果雙方約定並沒有約定離職之預告期,法律上今天說走明天就走,並
不會違反契約,但如果有約定,應從其約定;但時間過長,很可能被判
為「不合理的契約」而被視無效。
同理,如果你們沒有預告期的約定,一週前提離職也夠了,雇主不能再
新增公司規定找名目扣你的薪。
試想,你勞務已付,法理上薪資應該就是你的財產,雇主佔著薪資不給
就有點像是「侵佔」
另外,既然是勞務工作,雇主當然要有舊人離職的心理準備,你為什麼
需要負擔公司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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