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劳资] 不适用劳基法的机构可以任意扣押薪资吗?
时间Tue Oct 16 09:48:00 2007
※ 引述《wilddream (好想谈恋爱)》之铭言:
: 请问,我在社福单位待了一个半月的日子,共45天
: 据劳工局解释,该机构是不采用劳基法的,
: 那我在一周前提离职,老板有权利扣押我的薪资吗?
: 因该机构只剩下我一个人,那我得为机构的损失负责吗?
我们用一般的逻辑思考一下
不适用劳基法,是不是可以任意伤害员工的福利?
不适用劳基法,是不是就可以不给员工薪水?
不适用劳基法,难道中华民国没有其他的法律?
劳基法是近代产物,早期并无劳基法的存在,但是难道以前的员工
都是做功德不拿钱吗?
我就民法的思维推论一下
你在一家不适用劳基法的机构服务,双方所签订的契约,应适用民法
所以,不适用劳基法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合约,就成为很重要的依据
如果双方约定并没有约定离职之预告期,法律上今天说走明天就走,并
不会违反契约,但如果有约定,应从其约定;但时间过长,很可能被判
为「不合理的契约」而被视无效。
同理,如果你们没有预告期的约定,一周前提离职也够了,雇主不能再
新增公司规定找名目扣你的薪。
试想,你劳务已付,法理上薪资应该就是你的财产,雇主占着薪资不给
就有点像是「侵占」
另外,既然是劳务工作,雇主当然要有旧人离职的心理准备,你为什麽
需要负担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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