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gmi (老胡)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消費] 美容療程
時間Tue Oct 2 21:06:07 2007
商家這種行為叫做訪問買賣,消保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可在7日內解約
如果你想解約,建議你馬上採取下列行動
1.打電話以及用簡訊跟店家表明要解約,不過通常店家會以不能解約或是解約要扣
多少錢或是產品一經開封就不可解約等等說詞來拖延時間以鬆懈消費者心防.所
以你一定要很明確表示想解約的決心.至於為什麼要用簡訊,不外乎是為自己留
一個證據.
2.去皮膚科檢查你的臉部皮膚,看看是否有無因為保養品而引起接觸性皮膚炎,然後
開立診斷證明書,這部份可以找皮膚科專家"好好檢查"一下.
3.帶上兩個朋友以及契約前去店家再次表明要解約,如果店家不願意或是要扣費用,你
就說要把上次沒用完的保養產品帶走,這時店家會說產品是寄放的不可以帶走或是
說找不到放在哪了等等之類的說詞反正就是不想讓你把產品帶走,你就說要找警察
來告店家侵占你買的物品,真的帶警察來最好,不管如何反正就是要把剩下的保養品
帶走就對了.
在談判的過程中店家會用很多方式來軟化你,比如說已經拆封的保養品不能退費,但
是沒開封的可以或是跟你講3萬可以退1萬之類的話語,如果你覺得好棒喔還可以退到
1萬元然後當下又簽了奇奇怪怪的契約,那接下來就不用看下去了
5.回家後拿出剩下的保養品,把上面的包裝仔細看一遍,注意看幾個重點
A.參考商標標示法第9條,看看包裝上有無商品名稱、廠商名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
並應加註進口廠商之名稱及地址。主要成分或材料、重量、容量或數量;其單位如
非度量衡法規定之單位,應加註度量衡法規定之單位規格或等級。國曆或西曆製造
日期及有效期限。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B.開始找碴,例如把產品成分的英文翻譯一下看看是不是跟中文標示相同,如果你還
找到產品有藥用的成分,看看有無衛生署許可字號.秉持著"沒問題就要找出問題"
的心態.達到商標標示法的立法目的
http://gcis.nat.gov.tw/elaw/query/LawList.jsp?LAW_CO=0890426030&IB_FLG=2
6.把資料收集好之後去找
A.當地消保官 B.消基會 C.縣市政府衛生局(如果有藥用的成分)
D.縣市政府經濟局商業科(如果商品標示有問題)
7.通常B會要你寄存證信函給店家,不過我覺得誰賣給你就寄給誰,不然店倒就麻煩,
或是兩個都寄,然後ACD應該會去找店家談一下,假設這些機關沒去,就把相關證據報料
給壹周刊,反正就是要逼政府做事,逼店家解約.
8.沒意外的話一個月內應該就ok,如果還有其他方式想到再補充,或是請鄉民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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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2.66.56
1F:推 bobo15:非常感謝您的幫忙``` 受益良多 謝謝你~~~ 10/03 07:16
2F:推 smilecute:第三點最後,就算簽了,他還是不合法,你還是可以討 10/05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