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y (Transferers)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吃貓會犯法嗎?
時間Mon Oct 1 02:15:38 2007
※ 引述《elvis5357 (zz)》之銘言:
(前段恕刪)
: 1.吃貓會犯法嗎?
動物保護法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
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被宰殺、販賣。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
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
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
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第 3 條
五、寵物: 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 13 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
式為之,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
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
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
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宰殺動物之人道方式。
第 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之:
一、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所定動物運送辦法規定之運送工具
及方式。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
醫療及手術。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
寵物。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
殺動物。
五、飼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
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
六、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五年內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此吃貓違法 請拍好照片檢舉
: 2.如果是自己養的貓被吃了呢?
必須舉證確實是有人吃了你的貓 可依刑法毀損罪提出告訴
不過依你描述很難
貓有植入晶片嗎?
: 3.貓走失怎麼辦?
就是想辦法找囉 有晶片若被獸醫or收容所等發現較容易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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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asy:補充: 請向縣市政府檢舉 10/01 02:24
2F:→ Jasy:還有自己養的貓被吃 也可提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10/01 02:32